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3MA0D133NXK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西关综合市场南楼南2-40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3MA0D133NXK | 登记机关 |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光明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西关综合市场南楼南2-402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物拆除活动(仅限人工和机械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于清山 |
| 监事 |
| 赵光明 |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车燕云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0623执恢43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6-03-19 | 2026-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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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0623执恢4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即“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偿原告L某某合同外工程价款52,8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L某某支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75,2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窝工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L某某工程价款12,460,145.63元,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价款承担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2,513,000.63元(12,460,145.63元+52,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11元,由L某某负担59,036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175元,装修工程价款鉴定费130,320元(L某某垫付),由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修复方案鉴定费180,0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L某某负担,修复费用鉴定费63,0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L某某负担;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25元,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07元,均由其自行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32.00元,由L某某、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民终57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23执恢234号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6-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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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623执恢2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即“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偿原告L某某合同外工程价款52,8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L某某支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75,2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窝工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L某某工程价款12,460,145.63元,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价款承担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2,513,000.63元(12,460,145.63元+52,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11元,由L某某负担59,036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175元,装修工程价款鉴定费130,320元(L某某垫付),由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修复方案鉴定费180,0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L某某负担,修复费用鉴定费63,0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L某某负担;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25元,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07元,均由其自行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32.00元,由L某某、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传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民终57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