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0894415308
地址:涿州腾飞南街108号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0894415308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建军 | 营业期限 | 2014年01月08日 - 2064年0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1月20日 |
企业地址 | 涿州腾飞南街108号鸿坤理想湾小区S3号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备华 |
监事 |
向建军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00万人民币 | 45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克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汇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涿州鸿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810894415308 |
2 | 2017 | A级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681089441530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63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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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6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1152.29元,继续履行与原告订立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原告就上述债务对被告C某某抵押的位于理想湾南区商住地块项目1号楼1单元1103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2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47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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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4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30.4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2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6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85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24 | 2025-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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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8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6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89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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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8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鸿坤理想湾南区第5幢1单元1001号房房屋权属证书的代办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办证赔偿金(计算方式:以17120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制办完成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3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72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5-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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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7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与原告C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履行代办涿州市高铁新城鸿坤理想湾南区第五幢1单元303号房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68.19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至不动产权证书制办完成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6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71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5-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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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7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与原告C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履行代办涿州市高铁新城鸿坤理想湾南区第五幢1单元403号房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68.19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至不动产权证书制办完成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6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70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04 | 2025-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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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7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富诚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12.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5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252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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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25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06088.92元及利息(以3106088.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年利率)。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9元,由被告负担。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106088.92元及利息(以3106088.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年利率)。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9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6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3186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0-12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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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执31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4663453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民初2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95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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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95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票据款159,509.97元; 二、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利息[以159,50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20元,减半收取计1,745.10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6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7执1712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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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7执1712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天津市河西区恒青五金销售部票据款38 888.58元及利息(以 38 888.5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7诉前调确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10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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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1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06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94.74元; 三、驳回J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8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7794.5元,由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6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15589元,由被上诉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民终488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4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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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6140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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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020.41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06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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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0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正泰机电设备销售处票据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75元,由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06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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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0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3-17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4-08-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