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89257702Q
地址: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试验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689257702Q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05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花 | 营业期限 | 2009年05月14日 - 2029年05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试验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李玉花 |
执行董事,经理 |
郑彦丽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9950万人民币 | 3099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乔岗 | - | - | |
乔川 | - | - | |
北京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王昭波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保字第322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5 | - 2022-06-30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0681G2022-15426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开始日期 | 2023-12-02 |
结束日期 | 2025-12-31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0681G2022-15439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开始日期 | 2023-12-02 |
结束日期 | 2025-12-31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涿﹞登字﹝2023﹞第34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涿州市东城坊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核发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4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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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南昌联宇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联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3833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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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2执38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民终632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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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85182.41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9,481.15元,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9元,由被告H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3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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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3870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34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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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3873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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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3261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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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香河博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681执41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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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681执4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应当向原告Z某某退还契税7897.29元,并向原告Z某某支付截至2024年11月26日的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6817.58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前述共计15103.87元。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前述款项15103.87元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时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Z某某则可按剩余未给付总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89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8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9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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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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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6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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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52992元及利息(以205299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5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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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2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北天宇泓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款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 000元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291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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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29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7192.04元。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第1部分利息以1827280.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第2部分利息以497111.7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第3部分利息以20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4元,由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64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50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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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5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703642.32元。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利息(利息以70364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3.45%/年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6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36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1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5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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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大城县西窨子头村腾诚防火材料厂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5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