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89257702Q
地址: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试验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689257702Q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05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花 | 营业期限 | 2009年05月14日 - 2029年05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试验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李玉花 |
| 执行董事,经理 |
| 郑彦丽 |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9950万人民币 | 3099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 乔岗 | - | - | |
| 乔川 | - | - | |
| 北京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王昭波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暂定级,暂定级 | 冀建房开保字第322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5 | - 2022-06-30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0681G2022-15426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 开始日期 | 2023-12-02 |
| 结束日期 | 2025-12-31 |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0681G2022-15439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 开始日期 | 2023-12-02 |
| 结束日期 | 2025-12-31 |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涿﹞登字﹝2023﹞第344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涿州市东城坊镇人民政府 |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核发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6-12 |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号 | 涿住建罚决字(2024)第003号 |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后,长期不移交至我局专户,导致买受人未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情况,该公司擅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行为属实,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后14日仍未改正。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处罚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421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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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2执142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320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408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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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2执140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1710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7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977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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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97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与被告Y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1059.08元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4月26日利息30821.77元,罚息1469.19元,自2023年4月27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4元,由被告Y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7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976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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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97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借款本金840515.66元及利息12477.24元,合计852992.90元(截至2021年3月10日),并支付以840515.6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D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978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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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97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02648.79元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利息42782元、罚息2489.89元,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9元,由被告L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7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58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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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58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7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7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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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87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652019.29元,并以624210.79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130201201700328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借款还清日原告信贷系统数据为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1元,均由被告J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5.7元,由反诉原告J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27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22 | 2025-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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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27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7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2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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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82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756658.62元,并以730238.6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1302012017003221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借款还清日原告信贷系统数据为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1元,均由被告J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18.69元,由反诉原告J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04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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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04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鑫千益建筑材料经营部及被告涿州华兴电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九江鑫千益建筑材料经营部及被告涿州华兴电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50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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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1执85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8912元及利息(以6789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7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7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51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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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1执85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1755.63元及利息(以241755.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7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49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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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1执84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富鑫钢板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4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48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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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1执8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河北天海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59,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0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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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10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路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 100000 元及利息 (以票据金额 100000 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北京路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80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8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3361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3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79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7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3356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3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364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136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民终831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8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0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70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35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73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40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3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43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3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43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331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5执33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47918.36元及利息(以14791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5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330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5执33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以票据金额5000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以票据金额5000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5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1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21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15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21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5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5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廊坊市新刚润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1000元。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新刚润腾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5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4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27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聪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向原告山东志艳成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志艳成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聪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8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4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2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南昌联宇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联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3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3261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34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3873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8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3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3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3870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8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85182.41及截至清偿日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9,481.15元,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9元,由被告H某某、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3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3833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2执383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民终632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6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香河博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7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9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6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6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66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52992元及利息(以205299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5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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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25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北天宇泓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款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 000元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291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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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681执291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7192.04元。 二、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第1部分利息以1827280.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第2部分利息以497111.7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第3部分利息以20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酌定按3.45%/年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4元,由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64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8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1564.54 | 339.1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5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