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30689259871A
地址: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10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30689259871A | 登记机关 | 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05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09年05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9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10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按资质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林俐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000万人民币 | 99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张字第43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5-08-17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怀来﹞登字﹝2023﹞第21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730689259871A |
2 | 2018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730689259871A |
3 | 2017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730689259871A |
4 | 2016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730689259871A |
5 | 2015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730689259871A |
6 | 2014 | A级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073068925987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4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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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拖欠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936.41元及利息(利息以184,93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拖欠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贴息款30,350. 62元; 三、驳回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4.00元,由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5.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9.00元。对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0.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1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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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6542.36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1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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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4728.26元; 二、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4728.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1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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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6751.84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55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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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5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88177.78元及利息(以188177.7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1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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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33776.67元及利息; 二、 利息以33377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00元,由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6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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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戎戒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8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1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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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货款434502.95元及利息(以43450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6元,由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京御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明细表及付款凭证,拟证明案涉《八达岭孔雀城61期室内配电箱及配电柜供货合同》《八达岭英国宫2期一标段室内配电箱、柜供货合同》《八达岭孔雀城5期室内配电箱供货合同》《八达岭孔雀城6.2期室内配电箱及配电柜采购合同》四份合同中,上诉人付款金额与被上诉人记载不一致,差额合计166696.86元,上诉人提供对应的付款凭证,该部分金额为上诉人已支付的合同款,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款记录中未体现,该部分付款应在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中减掉。 施必安开关厂承认收到上列款项,但认为款项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贴息款,不是货款。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除一审确定的货款数额外,京御公司还分别向施必安开关厂支付7287.95元、92464.35元、38550.44元、28394.12元,共计166696.86元,银行凭证记载的业务(产品)种类为收付款。 根据上诉、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京御公司应当向施必安开关厂支付货款尾款的数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除一审确定的支付数额外,京御公司还主张另外向施必安开关厂支付货款166696.86元,施必安开关厂对款项数额予以认可,但认为是汇票贴息款。对于施必安开关厂的抗辩主张,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施必安开关厂所述情形属实,但由于双方对该款项的用途陈述不一致,达不成合意,且银行转账凭证对用途也没有记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该款项用于清偿债务的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货款债务数额大于贴息款项数额,负担较重,且用汇票支付货款时才产生贴息款,货款先于贴息款到期,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认定该166696.86元为支付的本案货款而非施必安开关厂所述的贴息款。由于京御公司另行支付的166696.86元用于充抵了货款,该公司欠付施必安开关厂货款尾款的数额为434502.95-166696.86=267806.09元。 综上,京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货款267806.09元及利息(以267806.0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96元,由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负担4296元,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94元,由北京市施必安华兴开关厂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5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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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怀来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怀来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4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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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拖欠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6,620. 31元及利息(利息以506,620. 3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拖欠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贴息款212,500. 00元; 三、驳回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2.00元,由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1.00元,由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91.00元。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5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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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日照骏玛纸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9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5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