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03MA08E43430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小金庄北侧恒大城C4#楼一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3MA08E43430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4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蒙 | 营业期限 | 2017年04月13日 - 2037年04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7428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小金庄北侧恒大城C4#楼一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吴蒙 |
经理,董事长,董事 |
尚知博 |
董事 |
李华瑞 |
董事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73000万人民币 | 7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113310.13922万人民币 | 113310.13922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 | 14118.11078万人民币 | 14118.1107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沧房预售证[2022]第0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5 |
结束日期 | 2099-01-01 |
内容 | 恒大悦府商业1#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209执1380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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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09执13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89.7元、赶工奖21400.63元。 二、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均由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一、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89.7元、赶工奖21400.63元。 二、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均由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09民初6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04执5328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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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04执532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洁帮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430,051.48元;二、被告天津洁帮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的利息(以430,051.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洁帮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04民初5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202执106号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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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02执1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金隆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平定县九星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781405.67元和利息(利息以78140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7元,由被告河北金隆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2民初2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64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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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0执6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北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600元及利息(以56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4-08-2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742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4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