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078763964Y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小区4号楼6层办公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078763964Y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1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小区4号楼6层办公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霸州市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廊坊市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 | 2207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广阳税第一分局﹞准字﹝2023﹞第﹝20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广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078763964Y |
2 | 2019 | A级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078763964Y |
3 | 2018 | A级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078763964Y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4-10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
决定文书号 | 廊城执法罚字(2025)第00005号 |
处罚事由 | 廊坊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科在对兴航家园9#楼装修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兴航家园9#楼装修改造项目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0010580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5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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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X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7号楼2单元24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807,7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077.96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5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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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4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D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21号楼4单元18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768,32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7,683.26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7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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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4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W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6号楼4单元20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1,085,65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0,856.55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5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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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X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东区15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795,3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7,953.42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32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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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3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M某某办理完毕汇贤城东区17号楼3单元9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6868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6868.87元,原告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2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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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13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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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1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Z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西区3号楼3单元3层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违约金37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10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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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1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X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32号楼1单元1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以购房款209942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20994.29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2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9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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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C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小区8-4-5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710.39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8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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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J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西区4号楼1单元10层10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以购房款77957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779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2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4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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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C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6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843,6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436.73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510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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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51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L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5号楼2单元26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676,76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6,767.63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4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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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L某某博办理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东区17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L某某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69109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L某某博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6910.99元),并返还原告L某某博契税6583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0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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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B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小区2-3-5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84.24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5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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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H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6号楼1单元28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688,9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6,889.23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96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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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9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L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17号楼2单元26层26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8077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807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5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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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4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H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16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713,4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7,134.28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96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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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9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Y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13号楼5单元8层8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建筑面积差价款2073元、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510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510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6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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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M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22号楼1单元21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849,0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490.16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4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1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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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X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33号楼1单元305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1,696,7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16,967.77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2.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9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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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4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为原告S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孔雀城学府澜湾小区3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43.74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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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L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小区11-2-22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480.86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6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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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F某某办理案涉汇贤城东区21号楼1单元13层13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74244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取得原告F某某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742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4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5-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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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L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小区1-3-1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985.15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4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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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8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Z某某、Z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21号楼5单元1701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以购房款6617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6617.75元,原告Z某某、Z某某有权就违约金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4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12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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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1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D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16号楼4单元22层22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1074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10749.56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69元(已交纳),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34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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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3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X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16号楼3单元18层18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84933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8493.36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1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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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为原告D某某办理完毕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小区10-1-502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应提供办证所需个人资料,如被告已代收费用不足的,原告当场补足,若代收费用超出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因自身原因未在2024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按购房款的0.5%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629.85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内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5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25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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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2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16号楼1单元10层10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885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85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25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5-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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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2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F某某办理并交付案涉汇贤城东区22号楼1单元8层8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8419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41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1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29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7-31 | 2025-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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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29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为原告Q某某办理廊坊市安次区汇贤城东区17号楼1单元1502室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交付给原告,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代收,在具体办证时,若代收费用少于实收金额的,由原告Q某某补足;若代收费用多于实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二、若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约定时间履行办证义务,原告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698,7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6,987.97元)。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1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272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5-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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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27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L某某办理案涉汇贤城小区10号楼3单元3层3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 二、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167.3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6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177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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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17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41918.52元、质保金710197.94元,并支付利息(以1341918.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10197.94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5元,由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5元、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0.16元,由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终3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