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2360777257
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2360777257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6年12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邹家立 | 营业期限 | 1996年12月3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4816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一级)。 | ||
主要人员 (10)
| 伍小峰 |
| 董事 |
| 刘晓文 |
| 董事 |
| 吴秋云 |
| 董事,总经理 |
| 王力 |
| 董事 |
| 程玉民 |
| 董事 |
| 穆旸 |
| 财务负责人 |
| 耿建明 |
| 董事长 |
| 邹家立 |
| 董事,副董事长 |
| 金文辉 |
| 董事 |
| 陈亮 |
| 董事 |
股东信息 (1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自然人股东 | 刘山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唐心雄 | - | - |
| 自然人股东 | 曹西峰 | - | - |
| 自然人股东 | 王鸿飞 | - | - |
| 自然人股东 | 耿建富 | - | - |
分支机构 (1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陈春岩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王利军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 赵建苓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 谷松岩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 徐宪民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分公司 | 蔡林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 | 徐宪民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陈庆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刘书芳 |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刘金山 |
企业对外关系 (10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西安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 99% | 5000万元 |
| 云南荣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成都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重庆荣盛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一级 | 建开企[2003]41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12-3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5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2-23 |
| 结束日期 | 2030-12-22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5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2-23 |
| 结束日期 | 2030-12-22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5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2-23 |
| 结束日期 | 2030-12-22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4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2-23 |
| 结束日期 | 2030-12-22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4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2-15 |
| 结束日期 | 2030-12-14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4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30 |
| 结束日期 | 2030-11-29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5﹞04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5-11-30 |
| 结束日期 | 2030-11-29 |
| 内容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3999(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4-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经开区食许准字﹝2024﹞第00003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3-07 |
| 结束日期 | 2029-03-06 |
| 内容 | 食品经营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JY31310710000519 |
| 许可文件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07 |
| 结束日期 | 2029-03-06 |
| 内容 | 准予许可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审批【2024】1304000362401150000004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许可机关 | 市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17 |
| 结束日期 | 2029-01-16 |
| 内容 | 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 2 | 2019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 3 | 2018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 4 | 2017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 5 | 2016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 6 | 2015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344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8-15 | 2026-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2执344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在原告H某某办理完毕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并完成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撤档手续后的三个月内,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H某某全部购房款238542元; 三、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退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的,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3854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LPR利率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如原告H某某在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撤档手续时,需被告配合办理(以催办函邮寄送达之日为准),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个工作日不配合,视为退款条件成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36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浙01执2212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0-15 | 2026-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1执221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托贷款本金378,873,844.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72,134,268.12元(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此后以信托贷款本金378,873,844.68元中未归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信托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42,428元。 三、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霸州市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霸州市城区办事处北杨庄村,东环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7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3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霸州市康仙庄镇南沙村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0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40号】以及位于霸州市康仙庄镇南沙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0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20)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3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霸州市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霸州市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霸州市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荣兴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荣盛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荣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0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405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1民初6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309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6-10 | 2025-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309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鼎江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鼎江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103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鲁0883执2983号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鲁0883执2983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宁保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盈凯五金经营部、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菏泽开发区尧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被告济宁保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盈凯五金经营部、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8民终26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皖0304执1531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0304执153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052727.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52727.3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06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856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250元;鉴定费250000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622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63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299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91执129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嵩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沧州罗司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4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6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嵩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03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300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91执130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沈阳科迪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款272469.34元及利息(以272469.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2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7.4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03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184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5-20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2执184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1206041)于2025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购房款340344元。 三、被告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诉讼费3303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30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78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皖0304执恢246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5-06-12 | 2025-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0304执恢24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1675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M某某承担给付工程款2302849元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M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履约保证金102000元;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9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48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皖1103执1210号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1103执121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鑫翊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鑫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03民初35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0402执902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0402执90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H某某、Z某某合同价款226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本金22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价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某某、Z某某损失19410元; 三、驳回H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73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402民初22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143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2执14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70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渝0104执2136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渝0104执213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执行(2024)渝0104民初4825号 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04民初48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沪0116执恢180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沪0116执恢180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94905.91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73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614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614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47326.89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143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823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823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47467.85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168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琼9002执761号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琼9002执761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欠款10,0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01%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琼9002民初46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33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91执33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沂南县福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500000元、利息12937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止),共计512937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7%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4852.4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91民初11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0312执629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苏0312执629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昌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华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汇票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1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昌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312民初154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822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822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71080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12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0402执155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0402执15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2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4民终18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0312执621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苏0312执621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拓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徐州稳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徐州稳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312民初86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0312执623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苏0312执623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昆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攀龙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稳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拓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966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昆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攀龙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稳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312民初101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1130执19号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1130执1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130民初2129号之一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606执1946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606执1946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06民初26772号、(2024)粤06民终78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91执1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J某某契税款9072元。 二、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12934.88元。 三、 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91民初23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晋0105执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0105执36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太原高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票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原高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05民初153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5035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2-09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503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戎兴军粮供应有限公司货款69,950元,并给付以69,95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6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32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晋0105执32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0105执329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鼎江建材装潢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山西鼎江建材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民终61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1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11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科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68117.2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68117.2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71元,由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71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2052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2052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47633.28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16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195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195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4754293.32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21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822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822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319232.47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210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683执1186号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683执118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航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保定航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3民初2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6332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903执633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贷款本金74503035.08元、利息35569.44元、罚息3157267.91元、复利42825.3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4年7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对被告沧州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河区吉林大道西侧、大连路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冀(2020)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5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9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903民初6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830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8303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高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码为2*-*-*-*1072398089524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太原高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民终28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109执4765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9执4765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生效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民终2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131执1559号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131执155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9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9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44元,由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1民初5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131执1541号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131执15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9277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277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5元,减半收取计6452.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26.5元,由原告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31民初5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241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0121执241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和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702执2684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702执268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0271.39元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702民初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0113执2017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3执2017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承担执行费。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36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23执1119号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辽0123执111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4,54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23民初20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110执1348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110执13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东成机械配件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615948494173)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绿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原告书已预交),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绿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10民初32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0191执2103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91执2103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7,568.00元及其他费用。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91民初65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0828执1942号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2024-08-15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828执1942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天嘉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济南中天嘉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828民初15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702执2194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702执219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5460.39元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702民初3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410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4105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2311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231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304执996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0304执99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1675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M某某承担给付工程款2302849元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M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履约保证金102000元;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9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48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23执528号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辽0123执52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烁晨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4,54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23民初20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304执2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0304执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32715元的范围内对原告M某某承担给付工程款2517518元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M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70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9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16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822执1723号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陕0822执172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822民初1339号 | ||||
| 执行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822民初13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1521执566号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1521执566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鲁1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收取为4227元,由申请人负担。后申请人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5民终3076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岳阳市恒一电气有限公司票据款476927.60元及利息(以47692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5民终3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407执84号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407执8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按20000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汇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4元,保全费1538元均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407民初30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1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10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2民初4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304执3521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皖0304执352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43113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2月3日;以1179654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63458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工程款还款担保协议》中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给付的6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欠款26431133.65元范围内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39元,由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615元,由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1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10元,由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4民初44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3917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鲁0191执3917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2,300.00元及其他费用。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29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3903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鲁0191执3903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1,150.00元及其他费用。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28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681执3830号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鲁0681执3830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681民初36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304执3215号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皖0304执321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333945.67元及逾期利息(以233394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8元,减半收取13474元,由被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3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4民初12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4358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冀0681执435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远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远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金路水泥粉磨站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金路水泥粉磨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58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9026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皖0104执902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74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3执7336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沪0113执7336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3民初78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6-01-24 | 印花税 | 5092.2 | 5092.2 |
| 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276303576.5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3481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2月3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8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