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2360777257
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2360777257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6年12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邹家立 | 营业期限 | 1996年12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4816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一级)。 |
主要人员 (12)
伍小峰 |
董事 |
刘山 |
监事 |
彭国红 |
监事 |
景中华 |
董事 |
李爱红 |
董事 |
王力 |
董事 |
王强 |
监事 |
秦德生 |
董事 |
程玉民 |
董事 |
耿建明 |
董事长 |
邹家立 |
总经理,董事 |
金文辉 |
董事 |
股东信息 (2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邹家立 | - | - |
自然人股东 | 耿建富 | - | - |
自然人股东 | 谢金永 | - | - |
自然人股东 | 刘山 | - | - |
企业法人 |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陈春岩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陈亮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 卢春义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 陈树学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 任宇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分公司 | 蔡林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 | 徐宪民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周德明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黄志强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刘金山 |
企业对外关系 (10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荣盛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 99% | 5000万元 |
云南荣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成都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重庆荣盛鑫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产开发资质:一级 | 建开企[2003]41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04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售云庭家园一区4号楼的商品房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审20220210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18186(2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审查,提交的启用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启用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邯建消验字﹝2022﹞第00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邯郸市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尔卡迪亚蓝天城16#楼含(8#底商)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开企[2003]4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开始日期 | 2021-12-31 |
结束日期 | 2024-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经开税﹞准字﹝2021﹞第﹝38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1-11-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审批规建〔规验2021〕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1-10-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花语璟园1#、2#住宅配套、3#-7#住宅、8#幼儿园及地下车库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1〕第00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10-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香审批消验﹝2021﹞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1-08-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白鹭岛·漫萍屿住宅小区项目3#楼建设工程设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131000030210625100389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1-07-01 |
结束日期 | 2099-07-0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131000030210412100459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20 |
结束日期 | 2099-04-20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2 | 2019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3 | 2018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4 | 2017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5 | 2016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1310002360777257 |
6 | 2015 | A级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1003236077725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12-31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香建罚字(2021)第87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220000元 |
处罚机关 |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12-20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邯建稽)罚字(2021)第(029)号 |
处罚事由 | 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 |
处罚内容 | 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 |
处罚机关 | 邯郸市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二)条及《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六)的规定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6-01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邯建稽)罚字(2021)第(016)号 |
处罚事由 | 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 |
处罚内容 | 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 |
处罚机关 | 邯郸市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一)(六)条及《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六)的规定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5-08 |
处罚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决定文书号 | 冀市监廊处(2021)13100121000004号 |
处罚事由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分公司在花语城项目录制的楼盘宣传视频中称其到廊坊东站的距离为4.5公里,实际距离约为8公里。 |
处罚内容 | 罚款21.0000万元 |
处罚机关 | 廊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1-02-22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廊城执法罚字(2021)第00045号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已完工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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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三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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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王丹丹购房本金299259元。 二、双方争议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4.4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91执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12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砼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7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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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郓城鑫联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定如下: 申请人郓城鑫联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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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三河市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户名:三河市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三河支行,账号:100148586520,开户行行号:10414610001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10206852990756,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金额30万元,同时2022年10月30日前原告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除要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外,还要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损失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2022年7月18日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建 仿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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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欠付工程款7071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于履行第一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8.9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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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商票总额10万元,此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前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须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二、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需向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霸州市钜鼎瑞盛电力钢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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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濮阳市腾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36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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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236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01829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4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18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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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1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合肥百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26执200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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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6执20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还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16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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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1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廊坊市子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16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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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1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董文龙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收款账户:账号:62284810089036745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廊坊临空支行,户名:董文龙),原告董文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41元,由原告董文龙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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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麒成炉灰砖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26执200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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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6执20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还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88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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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8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此款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 二、2022年7月31日前,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操作,选择办理线下票据结算,并配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 三、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期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解除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涉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 四、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按期足额付款的,原告天津市哈雷之星燃油销售有限公司有权执行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LPR的利率标准承担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五、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津0113执4736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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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3执47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元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鹏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56,080元,此款二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连带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连带给付原告56,08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二被告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剩余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6元、保全申请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3民初4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0682执3633号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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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2执36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0682民初2351号 | ||||
执行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2民初2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23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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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2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龙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瑞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00元;二、被告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龙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瑞选商贸有限公司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899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冀0108执4276号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0108执42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8民初959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8民初9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03执7141号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103执714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7435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终14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宁0121执140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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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21执14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54024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21民初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380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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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38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1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383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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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3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元; 二、限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3元,诉讼保全费4,070.5元,共计9,473.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1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384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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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38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宏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653,310.86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宏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53,310.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70元,诉讼保全费3,835元,共计9,00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宏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0202执6434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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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202执64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蕴洲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500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保全费3029元,合计7439元,由被告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蕴洲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202民初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0302执2493号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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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302执24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2年6月23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票号为2*-*-*-*10203847644417)50万元。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且于2022年12月20日前付清50万元票据款。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解决,无其他争议;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票据款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21.5元、保全费307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前,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需配合办理商票的提示付款和线下清算手续,并提供商票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1.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91.5元,由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2民初18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2681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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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268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3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549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湘0681执154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家居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756,192.7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家居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习泓物资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56,192.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5元,诉讼保全费4,354.5元,共计10,039.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家居有限公司和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1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257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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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25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99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0元,减半收取计6,8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5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258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湘0681执125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亚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莱高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亚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莱高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亚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莱高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77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湘0681执107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盛缘德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77,512.88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盛缘德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77,512.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1元,诉讼保全费4,412.5元,共计10,203.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盛缘德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78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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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7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67,455.71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67,455.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41元,诉讼保全费4,411元,共计10,15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79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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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7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8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72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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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7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80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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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8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九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九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九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4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76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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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7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292,844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292,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23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186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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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18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2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3元,诉讼保全费4,172元,共计9,67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169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湘0681执116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4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95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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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9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展旭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展旭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1元,诉讼保全费1,539.35元,共计3,690.35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展旭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263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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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26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419,252.8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19,25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2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森(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256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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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25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364,813.74元; 二、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364,813.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42元,减半收取计16,8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71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168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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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16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500,000元; 二、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1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湘0681执1083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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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681执10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超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18,700元; 二、限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超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18,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92元,诉讼保全费3,158元,共计12,150元,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超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902执3239号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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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902执32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生效文书 | ||||
执行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902民初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3481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2月3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0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3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