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554490945M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59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554490945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5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董顺英 | 营业期限 | 2010年05月11日 - 2040年05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59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限经营的项目除外) | ||
主要人员 (3)
| 张翠杰 |
| 监事 |
| 祁万军 |
| 执行董事 |
| 董顺英 |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张翠杰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祁万军 | 7700万人民币 | 7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西藏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7% | 2869万元 |
| 廊坊市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二级 | 冀建房开廊字第45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18 | - 2022-06-30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8 | A级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554490945M |
| 2 | 2017 | A级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554490945M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98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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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98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惠佳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前支付欠缴水费 20,799.12 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请; 二、如惠佳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惠佳公司欠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一年期LPR 的标准向惠佳公司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159.99元由被告惠佳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77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恢44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13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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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恢44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汉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80701.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180701.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廊坊市汉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17774.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917774.8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03民初5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53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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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53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万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2136.78元,并支付以752136.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万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7251.62元,并支付以127251.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6.94元,由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12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97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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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97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6,190.28元及违约金(以546,190.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3,500.5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0.95,由被告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5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土地增值税 | 2388893.72 | 0.0 |
| 2 | 廊坊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土地增值税 | 2388893.7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5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