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693497127C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693497127C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09年08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9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000万人民币 | 99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廊坊市钰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 | 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44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12-20 | - 2024-03-11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5﹞第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兴航家园9#楼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0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熙和家园15号楼的商品房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3﹞第00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3﹞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3〕第00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畅清园一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1310032023GG00183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结束日期 | 2099-09-06 |
内容 | 1#-5#、13#-15#楼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1310032023GG00173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结束日期 | 2099-09-06 |
内容 | 1#、2#、4#、5#、11#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10002023YG000934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03 |
结束日期 | 2024-08-03 |
内容 | 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1000202300007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03 |
结束日期 | 2024-08-03 |
内容 | 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3〕第0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兴航家园9#楼(变更)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038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广阳税第一分局﹞准字﹝2023﹞第﹝19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广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6 | A级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693497127C |
2 | 2015 | A级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100369349712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2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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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2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9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4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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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40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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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6执4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德州沐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州沐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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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唐山尚德门窗有限公司合同款109539.58元及利息(以10953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4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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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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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2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网上商业电子汇票系统查询截图显示,案涉尾号为8169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提示付款后又撤回申请,于2021年9月27日再次向付款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奋然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顶顺商贸有限公司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追索。根据一审法院(2022)冀10民初3692号卷宗内(第19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证明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本案诉讼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购销合同、一张发货单及收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原判未予认定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票据到期后,经上诉人提示付款,被上诉人未兑付案涉票据款项。案涉票据背书连续,应当认定上诉人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七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金额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利息自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12月1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的规定,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上诉人丧失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索权,故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4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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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巴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2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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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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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800 000元为基数,自拒付之日2022年2月8日拒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8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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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80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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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8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0376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7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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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6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8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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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162387.21元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62387.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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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6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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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48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晟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廊坊市峰如兴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晟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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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548,0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48,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4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5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3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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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86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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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8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8579.69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28579.69元为基数,自2021年05月0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00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6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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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爱空气科技有限公司44万元及利息(以已清偿金额4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空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1.00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7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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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道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道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6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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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铁资源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163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8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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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48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廊坊市泰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493.5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6493.57元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廊坊市泰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尾款154295.2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4295.26元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廊坊市泰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1.83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20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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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42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35049.91元及逾期利息(以535049.9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8.89元,由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3.64元,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5.25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10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8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