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0693497127C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南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693497127C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8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09年08月2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99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南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亚静 |
| 监事 |
| 张立河 |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000万人民币 | 99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廊坊市钰鸿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 | 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二级 | 冀建房开廊字第44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12-20 | - 2024-03-1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5﹞第001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7-0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消防验收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9247(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9243(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广阳税﹞准字﹝2025﹞第﹝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广阳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4-03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5﹞第000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1-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兴航家园9#楼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0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8-1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准予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熙和家园15号楼的商品房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3﹞第003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12-2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验字﹝2023﹞第002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3〕第001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2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畅清园一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1310032023GG001831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09-06 |
| 内容 | 1#-5#、13#-15#楼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1310032023GG001731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09-06 |
| 内容 | 1#、2#、4#、5#、11#楼 |
| 序号 | 1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10002023YG0009349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03 |
| 结束日期 | 2024-08-03 |
| 内容 | 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序号 | 1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1000202300007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03 |
| 结束日期 | 2024-08-03 |
| 内容 | 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序号 | 14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住建消审字〔2023〕第000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6-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兴航家园9#楼(变更)消防设计审查 |
| 序号 | 1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J30388(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6-0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6 |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广阳税第一分局﹞准字﹝2023﹞第﹝192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广阳区税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5-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6 | A级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0693497127C |
| 2 | 2015 | A级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1003693497127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410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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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2执141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民初672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6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4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判令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9865.38元(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 判令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产交易契税及产权登记费共计1258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9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5.0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26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4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4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返还质保金297177.25元并支付利息(以297177.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17元,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负担1211元。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4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4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5193.9元及利息(以1135193.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但不应超过56759.695元); 二、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7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4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4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1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租金共计25828.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8609.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2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租金共计34438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8609.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月16日、2022年4月16日、2022年7月16日、2022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租金共计34438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8609.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月16日、2023年4月16日、2023年7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五、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4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二季度租金共计1721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8609.5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4年1月16日、2024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8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33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6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6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确认中铁公司与京御幸福公司签订的《孔雀公馆二期项目3#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廊坊孔雀公馆二期3#地施工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孔雀公馆二期项目3#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孔雀公馆二期项目3#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五》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二、中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京御幸福公司移交25#、26#楼施工场地;三、中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御幸福公司交付26#楼已完工部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的工程技术资料(以住建部门要求提交资料为准)。后中铁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冀10民终7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解除案涉合同、移交25#、26#施工场地、交付26#楼已完工部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的工程技术资料等问题,已作出先行判决,且该判决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上述问题已解决,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关于索赔部分,中铁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其亦未增加该项诉请,故该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案涉其他问题论述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即造价总金额、已付工程款、其他应扣除金额的确定问题;二、中铁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铁公司是否应向京御幸福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关于如何计算应付工程款问题。首先,应确定中铁公司与京御幸福公司工程造价总金额:本案经廊坊豪钰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3#地块、4#地块25#、26#楼鉴定工程造价为110,324,208.38元(包含无争议部分的变更洽商);2、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材料得出的鉴定结果差异较大,事实无法查清,该部分金额可另行处理;3、京御幸福公司员工在承诺函中有多处签字,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经鉴定,该部分金额为5,838,991.34元。综上,一审法院确定中铁公司与京御幸福公司工程造价总金额为116,163,199.72元。其次,应确定京御幸福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诉讼中,中铁公司称京御幸福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75,698,324.49元(不含未兑付商业汇票10,813,998.61元),京御幸福公司辩称其已付款计87,533,931.95元(含商业汇票),双方数额的差异主要在于商业汇票、2020年后电费、工程罚款、工程奖励款四项,其中:京御幸福公司采用汇票的方式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10,813,998.61元,中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将票面总金额为36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该360万元汇票虽未实际兑付,但中铁公司已非最后持票人,无权基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再次要求京御幸福公司给付该部分汇票金额,其他实际未兑付的商业汇票,中铁公司仍为持票人,京御幸福公司应继续给付相应汇票金额,故一审法院认定360万元的商业汇票为已付款项;中铁公司与京御幸福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变更、洽商结算价+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增加项目(含奖励等)-减少项目(含水电费、违约金等)”,据此可知,工程奖励款为结算造价总金额组成部分。京御幸福公司已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奖励款,该奖励款应为已付工程款范畴。合同约定水电费由中铁公司承担,且中铁公司在核对已付工程款时认可2020年以前水电费由己方承担,关于2020年后水电费,中铁公司除称其未收到发票外,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京御幸福公司垫付的该部分金款项应折抵工程款,故而,京御幸福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80,648,208.66元(含中铁公司认可金额75,698,324.49元+工程奖励款923,564.2元+工程罚款142,559元+2020年以后水电费283,760.97元+汇票金额3,600,000元)。最后,确定其他应扣除款项金额:1、京御幸福公司提交《公馆二期18#楼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公馆二期3#地项目阳光检测工程合同》等证据欲证明其将原属于中铁公司施工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由他人施工,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8,418,887.51元,此费用应在中铁公司总工程款内予以扣除;2、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可知,18#、19#楼、三号地普通车库防水工程仍在质量保质期限内,相应质保金应暂予扣除,但双方仅约定总质保金为总造价款的5%,未明确防水工程质保金金额,故该部分质保金无法单独进行计算,可待约定的防水工程质保期限届满后,一并主张。综上,应付工程款=总工程造价款116,163,199.72元-已付款金额80,648,208.66元一应扣除款项13,935,097.93元(他人施工款8,418,887.51元及质保金5,516,210.42元),计算结果为21,579,893.13元,故京御幸福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9,893.13元。第二,中铁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1、中铁公司提交京御幸福公司房产信息查询清单欲证明孔雀公馆尚有495套(总计70881.67平方米)房屋登记在京御幸福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转移,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备实现条件;2、15#、16#、17#楼于2018年3月30日验收,当时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15#、16#、17#楼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届满。此前,中铁公司并未向京御幸福公司主张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已经丧失对15#、16#、17#楼的优先受偿权;3、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发布并生效)第35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虽案涉19#楼及3号地普通车库于2020年9月25日验收合格,18#楼于2021年7月30日验收合格,但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付款期限未能确定,据此,原告对该部分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中铁公司是否应向京御幸福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京御幸福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对外负债较多、商业信誉下降,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其资金紧张无法按约给付中铁公司工程款,中铁公司若继续施工将会导致其损失无限扩大,其终止施工行为不构成违约,故无需向京御幸福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1,579,893.13元(以21,579,893.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1,579,893.13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3#地块18#、19#楼及地下车库、4#地块25#、26#楼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共计410,353.94元。先行判决时已由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5,176.97元,剩余诉讼费205,176.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9,3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十组新证据。第一组:工程洽商通知单、完工确认单、孔雀公馆二期3#地块18#商业楼装修施工过错中总包单位施工内容及与精装单位工序界面划分的详细说明。内容:1、补充协议3所涉抢工未按期完成的原因在于京御幸福缓建18#楼。2、2020年5月23日,中铁建设按变更洽商要求完成18#楼缓建导致的土层换填工作,京御幸福验收并确认工期符合其要求,即京御幸福已变更补充协议3所涉抢工工期且其自认工期符合要求。3、2021年5月20日,因京御幸福变更18#楼交房标准,重新确认工序界面,即未按期完成抢工的原因在于京御幸福,其无权以工期延误原因拒付18#楼抢工费。第二组:完工确认单、会议纪要。内容:19#楼至2020年8月21日仍未确定最终方案,但2020年9月25日便已完工,足见中铁建设积极履行抢工义务,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京御幸福设计变更,其无权以工期延误原因拒付19#楼抢工费。第三组:工程现场签证单、25#楼地基检测报告、工作联系单。内容:1、25、26#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本应由京御幸福在此前完成的清槽、钎探工作至2020年7月23日才由中铁建设代为完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京御幸福。2、2020年11月11日,京御幸福指定案外分包人才完成桩基施工,中铁建设不具备按合同约定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的实现可能性,京御幸福所谓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则不受大气防治及疫情影响的主张不成立,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京御幸福。3、至2021年4月20日,案涉工程还因做法不符合建设局要求而在变更,可以说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京御幸福,中铁建设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组: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终结执行裁定。内容:京御幸福资信状况持续恶化,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若继续施工将会导致损失无限扩大,中铁建设终止施工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组:证据1:3730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2:3730号商票所涉判决书,证据3:3713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4:3713号商票所涉判决书,证据5:3730、3713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3730、3713号商票(合计100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第六组:证据6:3676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7:联系函,证据8:持票人承诺函,证据9:票据流转过程截图,证据10:3676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3676号商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第七组:证据11:3692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12:持票人承诺函,证据13:票据流转过程截图,证据14:3692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3692号商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第八组:证据15:5559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16:联系函,证据17:持票人承诺函,证据18:票据流转过程截图,证据19:5559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5559号商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第九组:证据21:联系函,证据22:持票人承诺函,证据23:票据流转过程截图,证据24:8683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8683号商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第十组:证据25:1516号商票背书流转单,证据26:联系函,证据27:京御幸福票据代付承诺函,证据28:持票人承诺函,证据29:票据流转过程截图,证据30:1516号商票付款凭证,内容:中铁建设是1516号商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京御幸福支付工程款。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证据本身均不能证明中铁建设的证明目的,第一组证据一审的鉴定报告已经对于施工界面进行了划分,我方认为鉴定人作为专业机构,其对于施工界面的划分和解读具有专业性,我方认可一审鉴定机构对于施工界面划分的依据。第二组证据会议纪要中仅是涉及到了19号楼的某一个施工部位,该施工部位的延期并不是中铁建设没有按照双方关于赶工施工节点的约定及时完整赶工义务的抗辩事由。其没有按照赶工节点完成施工无权主张赶工费用。第三组证据桩基施工及钎探工作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中铁建设的施工范围,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备案合同约定为准。中铁建设未及时完成桩基施工应由其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四组证据举示的都是2024年京御幸福公司的执行情况,与双方解除合同时的事由没有关联性。第五至十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发生时间均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客观存在。因此假设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中铁建设该360万元工程款请求,该360万元对应上诉费应由上诉人中铁建设承担,票据里的持票人承诺函及票据流转过程庭后查看原件。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铁公司对案涉15、16、17号楼所涉保温一体化检测报告均已出具,该报告在15、16、17号楼竣工验收时已向有关部门提交,并在15、16、17号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存放于档案馆。中铁公司虽将3600000元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但因京御幸福公司到期未承兑,中铁公司作为汇票的前手背书人已向其后手被背书人支付了3600000元票据款,成为3600000元商业汇票的权利人。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诉争的焦点问题及阐述的事实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欠款73600909.01元”中包含延期费用28495502.8元,但其在事实和理由中陈述“原告已完工程量总计为149299233.5元,被告共计付款75698342.49元,尚有工程款73600909.01元未支付”,而延期索赔费用的性质系因对方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不能计入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内,故其一审诉请并未明确主张延期索赔损失,一审判决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工程奖励款923564.2元系商业汇票的贴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无法采信;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实际收款金额75444729.17元,而京御幸福公司并不认可,故应以中铁公司起诉状中自认的75698324.49元为准;关于中铁公司上诉不予认可的扣款项目及金额,因中铁公司二审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保温一体化检测报告已向有关部门提交,故相关检测费100000元不应扣减;其他扣款项目及金额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扣减并无不当。关于中铁公司主张3600000元商业汇票应作为工程款予以支付,因其二审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后手被背书人支付了票据款重新取得票据权利,该票据金额不应扣减。关于中铁公司主张案涉汇票应作为欠付工程款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定中铁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为116,163,199.72元(包含无争议部分的变更洽商)正确,但质保金计算错误,应为5,808,159.99元(116,163,199.72元*5%)。关于京御幸福公司主张中铁公司应支付迟延提交案涉工程验收资料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已先行判决交付,且其诉请缺乏理据并无实际损失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京御幸福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77,048,208.66元(含中铁公司认可金额75,698,324.49元+工程奖励款923,564.2元+工程罚款142,559元+2020年以后水电费283,760.97元);京御幸福公司应付工程款=总工程造价款116,163,199.72元-已付款金额77,048,208.66元一应扣除款项14,227,047.5元(他人施工款8,418,887.51元+质保金5,808,159.99元)+保温一体化检测费100000元,计算结果为24,987,943.56元,故京御幸福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4,987,943.56元。 综上所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6864号之二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4,987,943.56元及利息(以14,173,94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未付商票对应工程款分别以2213998.6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1月18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7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12月1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4,987,943.56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3#地块18#、19#楼及地下车库、4#地块25#、26#楼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共计410,353.94元,先行判决时已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5,176.97元,剩余诉讼费205,176.97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9,387.5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0651.80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847.25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9804.55元。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终57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54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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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5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2年第4季度租金共计94544.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454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3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租金共计378179.2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454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月16日、2023年4月16日、2023年7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4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租金共计283634.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454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4年1月16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1.79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80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54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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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54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踏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8663.93元及利息[利息以4866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本息应扣减廊坊市踏博商贸有限公司依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2146号民事判决就本案案涉票据实际受偿的相应款项]; 三、驳回廊坊市踏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17元,均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54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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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54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22年第4季度租金共计85274.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527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23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租金共计341099.2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527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月16日、2023年4月16日、2023年7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24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租金共计255824.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5274.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4年1月16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99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80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91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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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91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2021年第二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租金55374.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7910.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每一季度首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租金39553.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988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每一季度首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6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26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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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26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夯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1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1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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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81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租金84653.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465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1.64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41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02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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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02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1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租金共计2825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941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2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租金共计37672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941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月16日、2022年4月16日、2022年7月16日、2022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租金共计37672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941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月16日、2023年4月16日、2023年7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五、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4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二季度租金共计1883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941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4年1月16日、2024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92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33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6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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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86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时代天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金额244900元及利息(以244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时代天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11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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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11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5183.76元及利息(利息以715183.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39633.45元及利息(利息以439633.4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336.07元及利息(利息以51336.0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1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510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51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民初1045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0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511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51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民初1044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0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218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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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2执21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4047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6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16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7931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9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512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51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冀10民初1043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0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365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136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6842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8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324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2执132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7169号 |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1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49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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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49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1487.6元; 二、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1487.6元的逾期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以459271.96元为基数,自2016年 7月 15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02215.64元为基数,自2020 年 5月2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9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80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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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80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513,151.1元,并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均以73,307.3元为基数分别自每季度首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5.7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73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06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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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06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599,830元;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99,8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8.64元,减半收取计13,799.32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4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80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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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80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50,377.6元,并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均以7,196.8元为基数分别自每季度首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72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73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06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106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626,662元;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26,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3.30元,减半收取计13,906.6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4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07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107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803,999元; 二、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03,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2元,减半收取计14,61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4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2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42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1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61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6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286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告安徽群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W某某在49万元范围内对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H某某在1万元范围内对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4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3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63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3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63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8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8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尚德门窗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0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30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2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2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福鼎益东石材厂汇票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2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422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4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4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9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9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40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26执40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德州沐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州沐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8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唐山尚德门窗有限公司合同款109539.58元及利息(以10953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1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4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3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3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1003执23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网上商业电子汇票系统查询截图显示,案涉尾号为8169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提示付款后又撤回申请,于2021年9月27日再次向付款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奋然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顶顺商贸有限公司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追索。根据一审法院(2022)冀10民初3692号卷宗内(第19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证明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本案诉讼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购销合同、一张发货单及收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原判未予认定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票据到期后,经上诉人提示付款,被上诉人未兑付案涉票据款项。案涉票据背书连续,应当认定上诉人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七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金额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利息自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12月1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的规定,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上诉人丧失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索权,故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廊坊泉雨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9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80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2执380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20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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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800 000元为基数,自拒付之日2022年2月8日拒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8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2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80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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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80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0376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5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3民初4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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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8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7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5-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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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367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8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8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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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378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6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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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486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晟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廊坊市峰如兴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晟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9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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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548,0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48,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4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5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3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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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地方教育附加 | 896216.76 | 0.0 |
| 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教育费附加 | 1344325.12 | 0.0 |
| 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369388.92 | 493568.5 |
| 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印花税 | 1103515.29 | 0.0 |
| 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房产税 | 1200382.28 | 49730.14 |
| 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638013.77 | 0.0 |
| 7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企业所得税 | 22644377.39 | 0.0 |
| 8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8-14 | 增值税 | 17339904.83 | 0.0 |
| 9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增值税 | 17339904.83 | 0.0 |
| 10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企业所得税 | 22644377.39 | 0.0 |
| 11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房产税 | 1200382.28 | 49730.14 |
| 12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638013.77 | 0.0 |
| 13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印花税 | 1103515.29 | 0.0 |
| 14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369388.92 | 493568.5 |
| 15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教育费附加 | 1344325.12 | 0.0 |
| 16 |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3 | 地方教育附加 | 896216.7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8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