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1785743831T
地址: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1785743831T | 登记机关 | 廊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3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佐佐 | 营业期限 | 2006年03月20日 - 2026年03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以上凭资质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家居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佐佐 |
执行董事 |
祁淑芝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DJ2023020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DJ2023003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廊坊开发区佳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1785743831T |
2 | 2020 | A级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1785743831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52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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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754564.7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36.5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95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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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9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1106995.8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34.9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27执1410号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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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27执14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27民初383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0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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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大搜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6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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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76530元、原告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9.38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8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54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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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5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富邦通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7144.52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47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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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4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49.9元;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263.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5.79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2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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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D某某运契税款共计5733.94元,此款于2023年6月6日前给付。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1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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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原告W某某契税款9327.36元;二、原告W某某的收款信息如下:户名:W某某,卡号:62122602000471462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武圣里支行,网点号:2265;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诉前调书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39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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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3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90390元及自2021年9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29.88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91民初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04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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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0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S某某预约金30000元及自2021年6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7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81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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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8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共计377215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C某某财产保全费损失2606.0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三、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C某某团购费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779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91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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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9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二、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但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票据款,则需赔偿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于履行汇票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8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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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供应中心取暖费共计2059246.4元及自2022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LPR的四倍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436.99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4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27执34号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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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27执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迁安市平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827民初2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7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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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前退还原告X某某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书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59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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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5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 (2022)冀1091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书写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补正为“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0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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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京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 二、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保函费500元,合计7920元,如被告按期支付票据金额,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到期未支付票据金额,该费用作为原告损失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63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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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6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439637元、安装款283005元,共计722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2642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4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75.9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71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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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仇庄远通泡沫保温材料厂与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诉前调确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5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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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德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德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鲁0983执194号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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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983执19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098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汇票金额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倩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由被执行人负担。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983民初3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7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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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森钏建材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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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汇票金额4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另20万元的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65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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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67975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9754.48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4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1.31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16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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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贵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293986元,并自每份汇票的到期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其中2493986元自2021年12月14日计算,800000元自2021年12月23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75.94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30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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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3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并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4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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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万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7408.83元,此款项分两笔支付:2022年12月1日支付2312452。18元,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694956.65元。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2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91执25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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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91执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碧云梯(天津)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2258506.2元,并自每份汇票的到期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其中120万元自2021年12月23日计算,858506.2元自2022年2月17日计算,20万元自2022年3月21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34.02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098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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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0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涉票据的票面金额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于2022年9月19日前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099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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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0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票据的票面金额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3月2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此款于2022年9月22日前付清;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91执1193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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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91执11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286233.5元,此款于2022年9月2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前款约定期限给付票据款,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案涉票据金额的利息(以欠付票据金额为基数,按LPR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1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3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