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20720884789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富康道2号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7层7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20720884789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6月27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杜旭 | 营业期限 | 2013年06月27日 - 2033年06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21日 |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区富康道2号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7层7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制冷设备安装,园艺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杜旭 |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王福新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0720884789 |
| 2 | 2019 | A级 | 恒大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0720884789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373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9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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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2执37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11704.89元,返还质保金57753.62元,上述共计469458.51元;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案涉票据号231314*-*-*-*821639001、231314*-*-*-*823125927的追索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元,由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5元,由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7.75元,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7.75元。 本案了结,双方当事人互不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终60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3733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9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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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2执373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1551.01元,返还质保金62265.72元,上述共计313816.73元;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案涉票据号231314*-*-*-*821639001、231314*-*-*-*823125927的追索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3元,由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5元,由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8.25元,被上诉人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8.25元。 本案了结,双方当事人互不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终60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97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2-04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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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97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933.75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被告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天津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元(已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02民初2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0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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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60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778.81元及利息(以390991.6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72787.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61元,由被告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1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增值税 | 4239415.06 | 0.0 |
| 2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企业所得税 | 57.4 | 0.0 |
| 3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96759.06 | 0.0 |
| 4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房产税 | 544007.52 | 0.0 |
| 5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印花税 | 1548.9 | 0.0 |
| 6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土地增值税 | 192621.16 | 0.0 |
| 7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教育费附加 | 127027.3 | 0.0 |
| 8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地方教育附加 | 84684.86 | 0.0 |
| 9 | 廊坊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242.08 | 188.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6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