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20911318572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20911318572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陈 | 营业期限 | 2014年01月22日 - 2034年01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96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10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商品房销售信息咨询;销售钢材、建筑材料。 |
主要人员 (2)
刘永强 |
监事 |
吴陈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60万人民币 | 196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60万人民币 | 19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安次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经理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091131857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203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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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02执20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华源盛世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内欠款413716.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5498.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203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106.9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1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06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华源盛世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欠款91207.56元; 三、驳回原告廊坊市华源盛世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2元,由原告廊坊市华源盛世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3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86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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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02执8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2689.54元,此款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付清。 其他互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68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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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02执6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东晨阳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1480.39元,此款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东晨阳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10000元,余款221480.39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东晨阳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945元,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4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2民初2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02执68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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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02执6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东晨阳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40,566.33元。 调解成立后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3元,由被告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2民初2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96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1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