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08729117XK
地址: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08729117XK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良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25日 - 2033年12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4日 |
企业地址 | 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凭资质证经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期货、贵金属等金融及融资类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类);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会议服务,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信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主要人员 (2)
常冬娟 |
监事 |
张金良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00万人民币 | 7000万人民币 |
固安英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固安金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王小东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固安税第一分局﹞准字﹝2023﹞第﹝21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固安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9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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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地锦幽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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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息74,038.05元。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6,946元,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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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7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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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振华祥平玻璃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7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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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6953.48元及利息(以6695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6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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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诚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6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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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8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福建豪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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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94126.76元及利息(以49412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奖励34588.87元。 三、驳回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7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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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常州申光仪器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4-08-20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