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08729117XK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清华中试基地综合楼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08729117XK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良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25日 - 2033年12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清华中试基地综合楼4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凭资质证经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期货、贵金属等金融及融资类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类);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会议服务,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信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主要人员 (2)
常冬娟 |
监事 |
张金良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00万人民币 | 7000万人民币 |
固安英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固安金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王小东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廊固安税第一分局﹞准字﹝2023﹞第﹝21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固安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2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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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1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1903522.5元及利息(利息以19035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维修费用60323.57元; 三、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贴息款162856.93元; 四、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退还向其开具的74025.88元发票; 五、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3元,由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3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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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3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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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22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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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2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2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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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诚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80436元及利息(以180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9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13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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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11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412.97元及利息(以金额500412.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2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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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9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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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2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天津市昇鑫逸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天津市昇鑫逸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一、案涉票据存在于上诉人票池中的操作视频,证明目的:该案涉票据存在于上诉人票池中,上诉人为合法持票人,且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上诉人可向案涉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即被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二、送货单,证明目的:证明持票人与票据前手之前存在真实的交易,持票人基于合法真实的交易取得票据,是票据实际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三、发票,证明目的:证明持票人与票据前手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向票据前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总金额是持票人与票据前手在合同期限内交易金额,包含案涉票据金额。 东涵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存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情况,我公司依照规定可以不予答复,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因上诉人存在提示付款的瑕疵,上诉人只能向我公司追索,但应结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次庭审提交的新证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送货单、发票因没有提交原件,且前手公司未参诉,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送货单和发票的金额与案涉商票的金额不能完全对应,故不能认定昇鑫逸公司因案涉合同支付了该张商票,并且我公司不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主体,对于上诉人及其前手履行情况不清楚,请求法庭综合查清认定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昇鑫逸公司与其直接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昇鑫逸公司为证明与其直接前手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提交了《钢材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虽然发票和送货单未提交原件,但提交了原件的扫描件,且发票开具日期在《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之内,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昇鑫逸公司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涉案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1月27日,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其未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而是于2022年6月28日逾期提示付款,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只能向出票人东涵公司进行追索。故东涵公司应向上诉人昇鑫逸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58,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58,000元为基数,自到期日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天津市昇鑫逸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向上诉人天津市昇鑫逸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票据金额2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000元为基数,自到期日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170元,均由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9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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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地锦幽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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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息74,038.05元。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6,946元,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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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园建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7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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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德茂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6953.48元及利息(以6695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6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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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诚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6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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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8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福建豪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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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常州申光仪器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土地增值税 | 3538.46 | 0.0 |
2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教育费附加 | 9171.35 | 0.0 |
3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地方教育附加 | 6114.22 | 0.0 |
4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54662.85 | 10670.23 |
5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5285.56 | 0.0 |
6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增值税 | 26710135.59 | 0.0 |
7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5-09 | 印花税 | 6845.6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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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