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5632105894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5632105894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81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地热开发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林俐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810万人民币 | 80810万人民币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二级 | 冀建房开廊字第48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9-16 | - 2022-07-0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固审批市特﹝2024﹞05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1022G2022-2540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开始日期 | 2024-10-15 |
结束日期 | 2029-10-14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固审批市特﹝2024﹞04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5632105894 |
2 | 2017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5632105894 |
3 | 2015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102256321058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40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24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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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福建巨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福建巨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福建巨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17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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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18895.67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1889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0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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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6执11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款项424000元; 驳回原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216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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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2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冀10民初1775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0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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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0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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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36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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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3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0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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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2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外人Z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至2023年8月23日借款本金1006484.75元,利息、罚息合计为66295.43元及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5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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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嘉信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5,375.8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253,7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24年1月7日,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北京嘉信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就上述判决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执行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为人民币11万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如下方式及时间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将上述执行款项给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或法院账户;于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成。 2024年1月9日,北京兰诚集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嘉信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10,000元,北京嘉信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北京兰诚集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向我司支付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票据案款拾壹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同、结算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结清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其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向原持票人清偿了票据,依法取得了案涉票据权利,原告向出票人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再追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原持票人清偿,原告主张自2024年1月9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2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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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0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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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00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9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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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7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16,570.20元及利息(以316,57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16,570.20元及利息(以316,57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3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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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80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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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8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4,696.91元及利息(以84,696.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的利息损失2,129元; 三、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0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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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廊坊市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22784.66 | 0.0 |
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0391.04 | 0.0 |
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142.86 | 0.0 |
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976.41 | 0.0 |
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4124.19 | 0.0 |
6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87.95 | 0.0 |
7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9416.12 | 0.0 |
8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365.76 | 0.0 |
9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5189.78 | 0.0 |
10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250.35 | 0.0 |
1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2034.73 | 0.0 |
1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1.01 | 0.0 |
1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5106.36 | 0.0 |
1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85.86 | 0.0 |
1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270.77 | 0.0 |
16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714.29 | 0.0 |
17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6.51 | 0.0 |
18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7659.54 | 0.0 |
19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375.52 | 0.0 |
20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4190.0 | 0.0 |
2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406.16 | 0.0 |
2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8052.09 | 0.0 |
2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31.92 | 0.0 |
2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15586.55 | 0.0 |
2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教育费附加 | 548.63 | 0.0 |
26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2793.33 | 0.0 |
27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650.94 | 0.0 |
28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23.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8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