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5632105894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5632105894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81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地热开发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林俐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810万人民币 | 80810万人民币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48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9-16 | - 2022-07-0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固审批市特﹝2024﹞05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1022G2022-2540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开始日期 | 2024-10-15 |
结束日期 | 2029-10-14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固审批市特﹝2024﹞04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5632105894 |
2 | 2017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5632105894 |
3 | 2015 | A级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102256321058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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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7000元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03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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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0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80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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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8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4,696.91元及利息(以84,696.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的利息损失2,129元; 三、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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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753584.88元及滞纳金(以75358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二、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462791.31元及滞纳金(以462791.3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三、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81276元及滞纳金(以81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1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0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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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廊坊市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1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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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诚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80606.06元及利息(以180606.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天诚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8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