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2699230546W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2699230546W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9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未获批准前的不得经营) |
主要人员 (1)
张立河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万人民币 |
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 安义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南京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29982万元 |
南京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12840万元 |
固安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663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43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9-14 | - 2022-07-0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699230546W |
2 | 2017 | A级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699230546W |
3 | 2015 | A级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2699230546W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0 |
处罚类型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
决定文书号 | (固)建罚决字(2023)第005号 |
处罚事由 | 孔雀新镇(一期一组团)和大卫城五期畅园、沁园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罚机关 | 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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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7000元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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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园建采购合同书和园建采购合同书2,拟证明:上诉人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固安京御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主体,对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关联性及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诉人取得商票的时间与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差较远,结合一审的上诉人提交的发票金额与涉案商票的金额及合同金额均无法对应,同时该合同显示的签署时间是2020年5月,是在一审开庭之前,但上诉人一审中并未提交,无法排除其是在一审后与其前手补充签订。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我公司并非涉案商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且案涉票据背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不仅应当依法支付案涉票据金额20万元,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与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形,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 二、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票据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驳回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园建采购合同书和园建采购合同书2,拟证明:上诉人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固安京御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主体,对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关联性及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诉人取得商票的时间与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差较远,结合一审的上诉人提交的发票金额与涉案商票的金额及合同金额均无法对应,同时该合同显示的签署时间是2020年5月,是在一审开庭之前,但上诉人一审中并未提交,无法排除其是在一审后与其前手补充签订。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我公司并非涉案商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且案涉票据背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不仅应当依法支付案涉票据金额20万元,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与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形,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 二、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票据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3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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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8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6547.82元及利息(以66547.8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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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753584.88元及滞纳金(以75358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二、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462791.31元及滞纳金(以462791.3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三、被告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81276元及滞纳金(以81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1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7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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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昌淼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天津市昌淼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9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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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昊臻门窗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廊坊昊臻门窗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0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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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7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7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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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480351.37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5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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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4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2执2450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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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2执24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22民初5974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2民初5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3执2249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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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3执22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深圳中京腾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永劳仲裁字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3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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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安装费8579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5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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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2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5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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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42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7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7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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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31974.30元及利息(利息以31974.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0元,由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7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41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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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7月31日前向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公共设备、设施、绿化及共用部位工程移交验收记录表》,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418022元。 二、如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项约定时间提交《公共设备、设施、绿化及共用部位工程移交验收记录表》,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时间相应顺延。 三、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民初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4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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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公共设备、设施、绿化及共用部位工程移交验收记录表》,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429056元。 二、如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照第一项约定时间提交《公共设备、设施、绿化及共用部位工程移交验收记录表》,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时间相应顺延。 三、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4013.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民初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9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