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3MA07N92M6H
地址: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东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MA07N92M6H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顺英 | 营业期限 | 2016年0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东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董顺英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0万人民币 | 1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0万人民币 | 1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86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12-21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廊字第8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2-29 |
结束日期 | 2025-12-2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重新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3执1241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23执12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林御府一期(348亩1标)消防工程款3106146.52元;二、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林御府二期、三期(348亩2、3标)消防工程款3464378.23元;三、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森林家园润园项目(83亩)消防工程款2332472.13元;四、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2400元,由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景丰公司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一、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潍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上诉人景丰公司以ABS方式给付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工程款50万元,应予扣减;二、罚款通知单、责任划分单,证明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发生维修费用849.06元,应予扣减;三、商票背书信息统计表,证明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已将两份各3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无权上述票据款向景丰公司主张权利。河北建设安装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中ABS支付的50万元款项认可,且已到账,但系本案诉讼后支付,相应诉讼费应由景丰公司承担。对证据二不认可,该罚款通知单只是景丰公司单方出具的,但认可扣减上述质保金849.06元。对证据三中的60万元商业汇票,景丰公司一方未兑付,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正在与票据后手协商付款,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已经收回了上述票据,有权向景丰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多份消防工程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景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一审已予审查认定,上诉人景丰公司主张,其以ABS方式给付的款项50万元,及维修费849.06元应予扣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一审判决第二项中扣减上述款项,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景丰公司主张,其支付给河北建设安装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尾号为4902、4919的两张各30万元的汇票,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已背书转让,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无权向景丰公司主张相应款项,河北建设安装公司认可该两张汇票已背书转让,但主张已与票据后手协商一致,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将向票据后手支付上述票据款,取得票据权利,但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成立,证明其已取得相应票据的权利,因此该60万元票据款,应在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予扣减,河北建设安装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上诉人河北建设安装公司主张,景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应判令景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对于工程款数额,已经结算确认,但未明确景丰公司的付款时间,景丰公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支付上述工程款,逾期给付应支付利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景丰公司用多份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工程款,但到期未能兑付,上述未兑付的汇票,应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未行使票据追索权,而是依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予支持,相应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亦应予支持,但因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未行使票据追索权,也未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其主张的利息,应自河北建设安装公司起诉时计算为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一审判决以双方结算协议中载明,双方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认定景丰公司不应给付利息,该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河北建设安装公司、景丰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林御府一期(348亩1标)消防工程款2506146.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6146.52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23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变更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林御府二期、三期(348亩2、3标)消防工程款2963529.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63529.17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23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森林家园润园项目(83亩)消防工程款2332472.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32472.13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23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维持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00元,由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7元,由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49元,由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08元。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终4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3执922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23执9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房屋差价款223 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23 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6元,由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3民初3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3执839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23执8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房屋差价款223 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3 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2元,由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3民初3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3执1283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23执12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汤林御府一期一标段工程款39 777 695.18元; 二、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林御府一期小市政工程款6 642 265.38元 ; 三、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 800元,减半收取145 9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以上共计150 900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 805元,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95元。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3民初3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3执2161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023执21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191381元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终6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3执1686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023执16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284600.4元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3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3执1649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023执16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268633.1元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3民初44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3执2033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023执20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房屋差价款214 91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 023.59元(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并以214 9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律师代理费20 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172元,诉讼保全费2 201元,以上共计5 373元,由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3民初4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9547.47 | 28365.35 |
2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16567.99 | 46667.77 |
3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地方教育附加 | 19818.99 | 11346.14 |
4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教育费附加 | 29728.5 | 17019.22 |
5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土地增值税 | 683426.71 | 381636.99 |
6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1 | 印花税 | 19838.22 | 7292.04 |
7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1182.12 | 2523.85 |
8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地方教育附加 | 8472.85 | 1009.54 |
9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9900.22 | 46667.77 |
10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土地增值税 | 301789.72 | 35670.32 |
11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教育费附加 | 12709.28 | 1514.31 |
12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印花税 | 12546.1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