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3MA07N92M6H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MA07N92M6H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顺英 | 营业期限 | 2016年0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董顺英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0万人民币 | 1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86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12-21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7-03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永建罚决字(2024)JZ第001号 |
处罚事由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房投入使用 |
处罚内容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房投入使用 |
处罚机关 |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2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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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喜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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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