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4684331643Y
地址: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684331643Y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02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09年02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万人民币 | 3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3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4684331643Y |
2 | 2020 | A级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4684331643Y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7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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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240648.4元及利息(利息以224064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7元,由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7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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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37308元及利息(以137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5元,由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9899元,由被告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元,由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 本院二审庭审后,六被上诉人补充提交了北京泽成案结算表(已支付)统计表及结算单6份,证明目的:上诉人主张的代理费所涉及的房源是不同房地产公司开发,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结算完成并支付完毕代理费的结算表中可以看出(此部分上诉人庭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已支付完毕代理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香河孔雀郡公司、香河京御公司、骏豪凯星公司是分别进行结算的。案涉代理合同中未约定各房产开发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应按房源对应的开发主体各自承担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六被上诉人的代理人L某某律师还提交了汇总表及明细表,该表为上诉人主张的122套房源对应的房产开发公司,代理费金额及业主姓名,签约时间的统计。可证明122套房源对应的主体不同,上诉人无权主张各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泽成公司质证意见: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加盖有上诉人的盖章,上诉人认可是其印章。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举证目的不认可。1、与上诉人发生合作关系的是六被上诉人,每笔款应该是由六被上诉人进行结算,虽然六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表上有上诉人的盖章,但被上诉人每次付款,上诉人都需要按照六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结算,并按照其要求向谁开具发票,因为开具发票并不能同时向六被上诉人主体开具发票,所以该证据仅可证明上诉人是应六被上诉人的要求指定向谁进行出具材料,向谁提供发票,所以该证据无法达到对方的举证目的。2、《三方协议》载明:“六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合同价款1127574元”,《三方协议》附件交接台账中明确记载有六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销售房源共计371套。六被上诉人的付款方式是上诉人按照其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办理结算,并向特定的被上诉人开具发票,能够充分说明上述行为是六被上诉人共同实施的行为。3、《三方协议》载明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九分公司香河区域下属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及合同编号。该合同实际上就是上诉人提交的与香河孔雀郡公司、香河京御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其余四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20日也与上诉人签署了上述相同内容的合同,只是其余被上诉人未将该合同交还给上诉人,若因上诉人对该份合同无法提交法庭,法庭不予认可,那么退一步讲,上诉人与六被上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中载明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九分公司香河区域下属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说明六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与香河孔雀郡公司、香河京御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九分公司香河区域下属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的认可及追认,亦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说明六被上诉人认可共同向上诉人承担给付代理费的相关责任。综上,上诉人主张的代理费的计算标准均有合同依据,六被上诉人应按照2016年、2017年、2018年代理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代理费用,六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其举证目的。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北京泽成公司未能提交其与被上诉人骏豪凯星公司、香河胜强公司2016年签订的代理合同等证据,但《三方协议》载明北京泽成公司销售房源共计371套,已支付北京泽成公司合同价款1127574元。结合《三方协议》附件交接台账、六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汇总、明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能够证明北京泽成公司主张的699940元、16498元代理费,系北京泽成公司分别销售骏豪凯星公司、香河胜强公司开发的房屋所产生的代理费,且均已符合结算条件,应当予以支持。案涉代理合同中未约定各房产开发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且从已结算的情况来看,双方是按房源对应的房产开发公司分别进行结算,北京泽成公司主张六被上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泽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5165号民事判第二项即被告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37308元及利息(以137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三项即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731940元及利息(以731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6498元及利息(以1649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北京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5元,由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07.20元,由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7.80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0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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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290,762.75元及利息(以290,762.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1元,由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40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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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4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息13285.03元;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45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1627.32元,由被告熙诗特(北京)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13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2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