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4MA07MU5QXM
地址: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MA07MU5QX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6年01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56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企业地址 | 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484.9402万人民币 | 7484.940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484.9402万人民币 | 7484.940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4.85万人民币 | 74.8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07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4082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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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40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计26847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416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1431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 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汇票款692064.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以29206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 驳回原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2.72元,由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792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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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7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变更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为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14,681.85元及利息(以114,68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82元,由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景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终422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565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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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5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华欧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133286.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328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华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21元,由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4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7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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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802340.91元。原告于收到该款项当日为被告出具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03.6元,由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405.5元,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1元。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4执268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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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4执26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泰市九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0 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提示付款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27日(提示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56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1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