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8551853130Q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8551853130Q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2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0年02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立河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44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09-22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廊字第18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2-09 |
结束日期 | 2026-02-0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8551853130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2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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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津县瑞月农机专业合作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0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8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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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11,315元及利息(以311,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2元,由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3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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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儒洲商贸有限公司(原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儒洲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大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临沂儒洲商贸有限公司(原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在(2022)冀10民初738号案件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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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2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