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8559073817G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蒋谭南路20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8559073817G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7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0年07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1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蒋谭南路20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楼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立河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0万人民币 | 12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张立河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大厂回族自治县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厂﹞登字﹝2024﹞第468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厂住建消审字﹝2023﹞第00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白河孔雀城·雅澜园住宅小区项目(幼儿园)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白河孔雀城·雅澜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13102800123103115563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白河孔雀城·雅澜园住宅小区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131028001230726155017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白河孔雀城·逸翠园住宅小区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0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潮白河孔雀城·逸翠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廊字第188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26-05-2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雅韵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131028001230529154697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8559073817G |
2 | 2018 | A级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8559073817G |
3 | 2017 | A级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8559073817G |
4 | 2016 | A级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8559073817G |
5 | 2015 | A级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102855907381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6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廊(大厂)城罚决字(2023)第0001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大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4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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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4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1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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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利息(以20130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以434857.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5元,由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4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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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运昌盛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1750元及利息【以21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运昌盛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1750元及利息【以21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1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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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海益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海益金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40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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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4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昊臻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金额287146.67元及利息(以28714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元,由被告廊坊昊臻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6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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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聚向年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聚向年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2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5-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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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海益金属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廊坊格升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78,362.20元及利息(以178,36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7.00元,由被告沧州海益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516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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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5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305800元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514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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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5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23589.74元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5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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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5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8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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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390000元及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7元,由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7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