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81MA07WRW3XU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开发区孔雀城兰园S3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MA07WRW3XU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4日 - 2036年10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开发区孔雀城兰园S3号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王俊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350万人民币 | 33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前进控股有限公司 | 1650万人民币 | 16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3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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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3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票据利益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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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邦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邦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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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廊坊市房江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及成销奖714065.49元及利息(利息以逾期金额714065.4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1元,由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3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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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8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及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向原告文安县树广五金店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96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2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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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9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及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向原告文安县树广五金店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96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2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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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9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及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向原告文安县树广五金店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省文安县鑫盛板厂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6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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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7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苏秀水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7元,由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苏秀水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