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MA0A7B8B5G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北路26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MA0A7B8B5G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杜永旭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25日 - 2048年05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北路26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工程(以上凭资质经营);制冷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杜永旭 |
执行董事,经理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枣强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枣审批特设许字﹝2023﹞5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枣强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D2023004 |
许可文件名称 | 枣强县标准地名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枣强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恒大御景湾西区命名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D2023005 |
许可文件名称 | 枣强县标准地名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枣强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恒大御景湾东区命名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2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26372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五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0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7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1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7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3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胜劼汽车租赁处票据款112267.5元;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胜劼汽车租赁处2021年7月17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851.2元,2023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12267.5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6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金石酒店用品商行票据金额170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25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2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4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5500元及利息(以15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64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121民初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5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7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172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17281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2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0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4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7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胜劼汽车租赁处票据金额199060.76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以19906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3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2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2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3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2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40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13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121执71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095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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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109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633737.76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2月18日利息为53960.6元,此后利息自2023年12月19日起,以633737.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冀1121民初230号案件公告费1900元、案件受理费10137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9283元,以上共计25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64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121民初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36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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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7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355888.29元及利息(利息以355888.2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19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773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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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7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支付票据款235943.12元及利息(以23594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563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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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5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53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753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350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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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3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衡水恒大御景湾项目签订的系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15500元、工程款36590875.95元及违约金(以36590875.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36590875.95元及票据款13500000元范围内,对所施工衡水恒大御景湾项目1-1#--1-14#住宅楼、1-15#综合楼、2-1#--2-7#商业楼、地库、大门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359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4656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862元,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7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19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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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1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331958.89元; 二、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的2331958.89元工程款范围内,在衡水恒大御景湾二期1#-11#住宅楼、18#住宅楼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946元,由被告负担12728元,由原告负担20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6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8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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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332.66元、质保金141926.42元及利息(利息以695259.0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6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265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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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2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广田云软装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软装款121795.2元及相应利息(以质保金1522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违约利息;以拒付汇票金额10657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253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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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2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966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4966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471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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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4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朝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98197.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15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341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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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3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远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4876.65元及利息(利息以34876.6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331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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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3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8009.26元及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1800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4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1执35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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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1执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8950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9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16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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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16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32369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3691.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1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336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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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3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超越新城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欠款1954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5日起,以195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8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354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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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3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9622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27日起,以196225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3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194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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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19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64,9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09,70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15,3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河北建设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货款441,49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9元,由原告石家庄玖易印刷有限公司负担470元,被告河北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97元,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9元,被告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1元,被告河北建设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152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104民初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01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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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0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云烁酒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691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以169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3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10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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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1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云烁酒业有限公司281640元及利息(以2816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4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16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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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1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旭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物料费34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10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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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1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126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84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恢25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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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恢2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25337.74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00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1085337.74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均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288073.26元; 三、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625337.74元范围内,就本案桩基工程、车库支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2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61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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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6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项共计302956.72元及相应利息(以16622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673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2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19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60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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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6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5454.69元及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637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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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6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农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19166元及相应利息(以119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1民初2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611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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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6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德州市金穗印刷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以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572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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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5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及自2022年3月5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7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54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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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5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41416元及自2022年4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金20164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76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54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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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5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12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229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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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2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前给付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票据36361.02元。 二、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向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前给付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票据36361.02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二、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向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5630元,由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6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26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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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2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413000元及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104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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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1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3854元及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1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02执512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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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02执5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尚德商贸中心广告投放、更换费70600元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以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以12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以16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以41400元为计算,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以7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水尚德商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衡水尚德商贸中心负担117元,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3元。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4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70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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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21执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12839.97元; 二、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奖金33495.55元; 三、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62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121执1780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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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121执17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21执66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121执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雅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34955.49元及利息(以334955.4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121执1048号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冀1121执10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21民初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8.53 | 0.0 |
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4.71 | 0.0 |
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房产税 | 1929.94 | 0.0 |
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印花税 | 48.9 | 0.0 |
5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印花税 | 72.1 | 0.0 |
6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50756.55 | 0.0 |
7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土地增值税 | 1903.86 | 0.0 |
8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土地增值税 | 2805.91 | 0.0 |
9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61.68 | 0.0 |
10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印花税 | 131.4 | 0.0 |
11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土地增值税 | 5111.81 | 0.0 |
12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74.56 | 0.0 |
13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土地增值税 | 6707.06 | 0.0 |
14 | 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3 | 印花税 | 172.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