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696687233E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1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96687233E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恺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01日 - 2039年11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783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1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于海龙 |
| 监事 |
| 张恺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张斌 |
| 董事 |
| 郭建宏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366.92万人民币 | 12366.92万人民币 |
| 太原卓信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 - | - | |
| 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山西双明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 11415.62万人民币 | 11415.6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太原东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 山西双明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 山西双明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验字﹝2025﹞第021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消防验收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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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3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922470.04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3月8日的利息60197.8元、罚息1059.35元、复利2967.15元,共计64224.3元;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22470.04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197.8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计算。五、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六、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9元,由被告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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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1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1982. 3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5924. 05 元,本金罚息66. 68元,利息罚息180.68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81982. 3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 利息15924. 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7号、(2021)晋01民终48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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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7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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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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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3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 1019689. 91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3985. 39元、罚 息48. 42元、复利105.80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 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 9%计算);二、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 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 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G某某、 A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6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7号(2021)晋01民终9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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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2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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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5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565333.24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3842.57元、罚息15.97元、复利20.94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B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2元、保全费3366元,由被告B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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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5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870451.58元,支付截止2021年3月8日的利息20815.72元、罚息1.73元、复利28.97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70451.58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0815.72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从每年1月1日开始以上一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J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J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6366元,保全费4986元,共计11352元,由被告J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7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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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70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16441.27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5549.02元、本金罚息24.06元、利息罚息30.24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B某某、Y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收取6010元、保全费4630元由被告B某某、Y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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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8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59315.95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363.84元、罚息52.39元、复利101.47 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3号、(2021)晋01民终9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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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0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0201. 0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1890.25 元,本金罚息87.92元,利息罚息134.29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50201.0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1890.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0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5号、(2021)晋01民终4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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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2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7374.84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2413.91 元,本金罚息50.51元,利息罚息139.82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77374.84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2413.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53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3号、(2021)晋01民终53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9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895473. 93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6410. 66元,本金罚息67. 14元,利息罚息184. 83元;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95473.93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6410. 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追偿。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6民初582号(2021)晋01民终48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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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6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915680.51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6227. 88元、罚息 12. 61元、复利33. 82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 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 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G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7号、(2021)晋01民终9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6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8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86695.84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609.37元、罚息62.10元、复利101.79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已支付的利息50元应从中核减);二、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W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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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9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40543. 69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9303元、罚息53.48元、复利81.75 元,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计算);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 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6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4号、(2021)晋01民终9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7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 609624. 30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4801. 50元、罚息 40. 50元、复利34. 75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 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 计算);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 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 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 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 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 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 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 L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晋01民终93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5号、(2021)晋01民终9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80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801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58697. 44元、截至 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4478. 27元、罚息14. 9元、复利24. 36 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计算);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 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 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74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7号、(2021)晋01民终7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25825089.86 | 0.0 |
| 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07768.27 | 0.0 |
| 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22165342.41 | 0.0 |
| 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6444543.5 | 0.0 |
| 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362424.74 | 0.0 |
| 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6235.44 | 6558.8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78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