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696687233E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1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696687233E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恺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01日 - 2039年11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3783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1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于海龙 |
监事 |
张恺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张斌 |
董事 |
郭建宏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366.92万人民币 | 12366.92万人民币 |
太原卓信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 - | - | |
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山西双明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太原东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山西双明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山西双明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杏税一局)许变准字﹝2023﹞第(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杏花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杏花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关于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晋0106执恢25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晋0106执恢25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912896.22元;二、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3月8日的利息41988.61元、罚息525.42元、复利1388.73元,共计43902.76元;三、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12896.22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四、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1988.61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计算。五、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六、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Z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Z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12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922470.04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3月8日的利息60197.8元、罚息1059.35元、复利2967.15元,共计64224.3元;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22470.04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197.8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计算。五、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六、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9元,由被告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915680.51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6227. 88元、罚息 12. 61元、复利33. 82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 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 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G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7号、(2021)晋01民终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 609624. 30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4801. 50元、罚息 40. 50元、复利34. 75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 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 计算);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 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 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 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 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 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 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 L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晋01民终93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5号、(2021)晋01民终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40543. 69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9303元、罚息53.48元、复利81.75 元,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计算);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 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6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4号、(2021)晋01民终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86695.84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609.37元、罚息62.10元、复利101.79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已支付的利息50元应从中核减);二、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W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895473. 93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6410. 66元,本金罚息67. 14元,利息罚息184. 83元;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95473.93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6410. 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追偿。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6民初582号(2021)晋01民终4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7374.84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2413.91 元,本金罚息50.51元,利息罚息139.82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77374.84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2413.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53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3号、(2021)晋01民终5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0201. 0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1890.25 元,本金罚息87.92元,利息罚息134.29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50201.0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1890.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0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5号、(2021)晋01民终4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59315.95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363.84元、罚息52.39元、复利101.47 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3号、(2021)晋01民终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7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7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16441.27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5549.02元、本金罚息24.06元、利息罚息30.24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B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B某某、Y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收取6010元、保全费4630元由被告B某某、Y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870451.58元,支付截止2021年3月8日的利息20815.72元、罚息1.73元、复利28.97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70451.58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0815.72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从每年1月1日开始以上一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0%,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J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J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6366元,保全费4986元,共计11352元,由被告J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1982. 3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5924. 05 元,本金罚息66. 68元,利息罚息180.68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81982. 3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 利息15924. 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7号、(2021)晋01民终4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565333.24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3842.57元、罚息15.97元、复利20.94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B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2元、保全费3366元,由被告B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2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2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 1019689. 91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3985. 39元、罚 息48. 42元、复利105.80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 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 9%计算);二、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 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 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 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G某某、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G某某、 A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6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7号(2021)晋01民终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51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51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6执恢46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6执恢46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80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80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58697. 44元、截至 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4478. 27元、罚息14. 9元、复利24. 36 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9%计算);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算支付自 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 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 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74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7号、(2021)晋01民终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8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30666. 72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1938. 23元、罚息71.17元、复利98.12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 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 9%计算);二、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 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 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X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4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499号、(2021)晋01民终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8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8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S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6989.2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9522. 11 元,本金罚息32. 04元,利息罚息70. 01元;二、被告S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 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 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86989.21元为基数、利息罚 息以尚欠贷款利息9522.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 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 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S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 4000 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C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79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6号、(2021)晋01民终4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2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2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98188.8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5986.86元、本金罚息11.46元、复利30.9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利息4.9%计算);二、被告L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息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息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M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塔器诉讼请求。 诉讼费收取64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M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7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7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7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7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7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4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4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86710.85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9883.94元、罚息36.44元、复利81.09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之雄飞、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Z某某、X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5384元、保全费4004元由被告Z某某、X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6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6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 762090.97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8263.81元、罚息77.09元、复利48.97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正常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 计算);二、被告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 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Z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2021)晋01民终9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3号、(2021)晋01民终946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3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3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81743.54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4729.47元、本金罚息9.5元、复利25.75元,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机伟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5333元、保全费3953元由被告Z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5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5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882796.72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2532.68元、罚息57.21元、复利101.71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H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H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W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6377元、保全费4997元由被告H某某、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5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5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98165.91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0898.71元,本金罚息142.35元,利息罚息123.67元;二、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 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598165.9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089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 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 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H某某追偿。(2021 )晋01民终48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3号、(2021)晋01民终4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4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4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06928.36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8621.28元、罚息84.36元、复利73.41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伟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向被告Z某某、D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4979元、保全费3599元由被告Z某某、D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力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1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1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77924.79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7640.71元、罚息24.74元,复利66.59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伟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W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6328元、保全费4948元由被告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5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5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691166.53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8057元、本金罚息47.77元、利息罚息55.55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收取5397元、保全费4017元由被告L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2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2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898173. 58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9523. 25 元,本金罚息25.24元,利息罚息67. 83元;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 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98173.58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 款利息952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 上浮50%计收;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0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7号、(2021)晋01民终4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2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2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43196.1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1196.02元、罚息87.42元、复利101.91元,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X某某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收取6177元、保全费4797元由被告C某某、X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7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7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4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4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99734.59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10930.25元、罚息96.58元、复利83.04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Z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5954元、保全费4574元由被告N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1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1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判令被告T某某、T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7242. 67元、截止2020年11月17日利息52008. 74元、本金罚息865. 01元、利息罚息1954. 73元,共计1082071. 15元;以及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二、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21)晋01民终429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25号、(2021)晋01民终4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5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5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1259.49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4565.5元、罚息9.2元、复利24.78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279元、保全费3899元由被告N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4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4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6872.42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7112.84元、罚息40.09元、复利45.98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当期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按照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已支付的罚息0.19元应从中核减),及至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三、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贰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5020元、保全费3640元由报告J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91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91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8644.66元及截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21811.16元,罚息159.03元,复利387.84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二、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H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6055元、保全费4675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270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27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0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94145.05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6386.06元,本金罚息67.42元,利息罚息184.55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94145.05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6386.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28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W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675995. 13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7255. 26 元,本金罚息28. 09元,利息罚息53.37元;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75995. 13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7255. 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追偿。(2021 )晋01民终480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0号、(2021)晋01民终4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2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27132.76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9676.57元,本金罚息87.67元,利息罚息91.59元;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27132.76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9676.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0144元、保全费3692元由被告X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95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9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M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61823. 34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10246. 9 元,本金罚息36. 06元,利息罚息96. 53元;二、被告M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 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61823. 34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 尚欠贷款利息1024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 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 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M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 4000 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M某某、Z某某追偿。 (2021)晋01民终530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0民初545号、(2021)晋01民终53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9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9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56765.96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5143.48元、罚息22.14元、复利28.03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三、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710元、保全费433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1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9782.08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7080.01 元,本金罚息29.96元,利息罚息52. 11元;二、被告Z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59782.08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708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35%计收,自2021年1 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Z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 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T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481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1号、(2021)晋01民终4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9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9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97018.35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8212.78 元,本金罚息95.91元,利息罚息74. 43元;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0 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97018. 35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8212.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35%计收,自2021 年1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 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53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8号、(2021)晋01民终5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9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9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8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8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1777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177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67085.47 元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贷款利息7162. 23元,本金罚 息22. 32元,利息罚息52.64元。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2020年1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67085.47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7162. 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 月31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 35%计收,自2021年1月1日起 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三、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 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双明珠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2021)晋01民终528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55号、(2021)晋01民终5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78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