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564665913P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564665913P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 | 营业期限 | 2010年12月03日 - 2030年12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安盈盈 |
监事 |
梁歆婕 |
监事 |
欧阳瀛天 |
董事 |
王伟佳 |
董事 |
王健 |
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唐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其他投资者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其他投资者 | 唐山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唐轩高和置业有限公司 | 80% | 80万元 |
沈阳尚品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564665913P |
2 | 2022 | A级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564665913P |
3 | 2021 | A级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564665913P |
4 | 2020 | A级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564665913P |
5 | 2017 | A级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564665913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5613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6执56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面积差价款4,489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14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3920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05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6执392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给付原告本溪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70,834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6民初13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279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91执279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215.62元(207383.07元+96339.45元+4749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966元,应予退还6568元。保全费25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276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6执269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6执269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靠山镇鹏程苗圃票据金额616,024.65元;二、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靠山镇鹏程苗圃利息损失(以616,024.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开原市靠山镇鹏程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9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6民初11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0106执3271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辽0106执327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车帮客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残值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车帮客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8809元;三、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车帮客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四、驳回原告沈阳车帮客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6元,由原告沈阳车帮客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720元,由被告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6民初1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2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