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MA0TR2C29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170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MA0TR2C29X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闫庆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9日 - 2046年12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03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1707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产经纪与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梁歆婕 |
监事 |
闫庆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辽宁长涛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沈阳唐轩新北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0万元 |
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沈阳中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51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81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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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81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证金2,750,254.77元及利息(以2,750,254.7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某公司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某公司在工程款3,836,538.91元范围内对某项目全期幕墙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6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17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56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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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356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保证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二、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5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5483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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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4执54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500000元;二、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79.1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4民初16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5104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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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4执510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183615元及其利息,保全费1438.08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4民初7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3541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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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4执354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票据款3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0元及保全费4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5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3执5963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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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3执596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1540元,由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3民初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0103执9678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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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3执967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九谷公关传媒有限公司欠付款项1048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九谷公关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3民初3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