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MA0P4EBW1B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4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MA0P4EBW1B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3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 | 营业期限 | 2016年03月04日 - 2066年03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4楼 | ||
经营范围 | 普通房地产开发销售(含出租);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土地成交确认书编号:沈土经交字【2016】002号;宗地编号:JK2015-96号;燕塞湖街-7地块四至:东至燕塞湖街,南至用地界限,西至梁子湖街,北至花海路。项目名称:鼎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欧阳瀛天 |
监事 |
滑伟 |
执行董事 |
王健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31000万人民币 | 31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31000万人民币 | 3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MA0P4EBW1B |
2 | 2019 | A级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MA0P4EBW1B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262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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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262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2558.93元;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62558.9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682元,由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6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2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87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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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87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63,521.97元;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63,521.97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37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1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21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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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2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6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34元,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于2023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5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99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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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99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市馨琚源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28647.56元;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市馨琚源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28647.56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1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9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9241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20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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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20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损失3908元;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55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81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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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81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证金2,750,254.77元及利息(以2,750,254.7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某公司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某公司在工程款3,836,538.91元范围内对某项目全期幕墙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6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17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56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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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356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保证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二、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5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恢29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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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恢29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900,000.00元及利息80万元;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项保证金时,一并为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合同约定的涉案保证金的全额发票;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期外逾期给付的利息(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700.00元,应予退还74,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28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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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328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荣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款48785.5元及利息(以487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沈阳荣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102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0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275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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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275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前给付原告沈阳合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款92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合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1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152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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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152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日前给付原告沈阳三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18,733.48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6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沈阳三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3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173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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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173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371.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5273元,应予退还。保全费1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452元(直接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3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3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71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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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71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900,000.00元及利息80万元;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项保证金时,一并为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合同约定的涉案保证金的全额发票;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期外逾期给付的利息(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700.00元,应予退还74,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0191执191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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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91执191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米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跨年夜观影活动服务费22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米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声会活动服务费19940.72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以19940.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辽宁米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被告沈阳鼎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米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91民初10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3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