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MA0UBDDX2T
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55-15号(2-1-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MA0UBDDX2T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陆旅宾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17日 - 2027年07月1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55-15号(2-1-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陆旅宾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辽宁省晟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万人民币 | 1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沈阳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沈阳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9万人民币 | 99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1200万元 |
沈阳中南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沈阳佳南昱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 | 34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MA0UBDDX2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85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91执185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291,734.44元(1,222,858.37元+77,131.57元-5040元-3215.5元)及违约金(以589,498.7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以702,235.71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二、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42,039.34元及违约金(以885,733.4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以156,305.9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三、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041,856.24元及违约金(以1,735,577.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以306,278.44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四、被告沈阳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25元,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应予退还41,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裕丰汉唐木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3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3699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6执369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元;二、如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保证金,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从2023年3月28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23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5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91执35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及贴息784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61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4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2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91执32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鲁杰罗服装有限公司货款30320元;二、原告沈阳鲁杰罗服装有限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83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沈阳鲁杰罗服装有限公司预付,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沈阳鲁杰罗服装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91执3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5733.27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1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5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05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91执10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大都同创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45000元;二、如果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了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外,还应当给付原告沈阳大都同创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制作安装费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462.5元,已由原告沈阳大都同创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大都同创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62.5元;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1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35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91执33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丹利消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38,012.39元。二、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后收取3185元,保全费3789元,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3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561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5执56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05民初6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