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1594142072R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1594142072R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0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张立河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3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2 | 2022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3 | 2021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4 | 2019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5 | 2018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6 | 2017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7 | 2016 | A级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1594142072R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6-01-29 |
| 处罚类型 |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 |
| 决定文书号 | 沈苏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
| 处罚事由 | 2026年1月12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派出所移送单中关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孔雀杉路38-58号孔雀城公馆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数量不足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孔雀城公馆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数量不足的问题情况属实,存在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值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 处罚内容 | 给予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处罚依据 |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2-31 |
| 处罚类型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决定文书号 | 沈苏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5号 |
| 处罚事由 | 2025年12月2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苏家屯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消防不合格的举报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该单位存在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 处罚内容 | 给予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1792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8-11 | 2026-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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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17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23)冀10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东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东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民再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8执2069号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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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8执206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向原告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支付票据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1146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5-30 | 2025-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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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114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Z某某车辆维修费、评估鉴定费、拖车费、存车费、拆解费及交通费共计1141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6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辽0111执286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5-09-01 | 2025-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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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1执286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7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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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17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4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521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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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52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373429.43元及利息(其中373429.43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45元。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6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辽0111执118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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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1执118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80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计4121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55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1482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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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2执148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原告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票据利益100000元。 二、 驳回原告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4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辽0111执92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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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1执92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辽宁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94元;保全费1092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93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58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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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58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70元,由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4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58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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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58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款198362.59元及利息(以198362.5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元,由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2执1425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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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2执142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6522.03元 |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3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31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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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31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972,883.51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5,10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636,539.8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566,17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59,8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373,4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710,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票据金额1,520,90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3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9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5754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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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82执575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313636.67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49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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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4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衡水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衡水诚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6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1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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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76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40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6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1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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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76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40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9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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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69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8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40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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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40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灯塔市星辉矿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灯塔市星辉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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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文安县元康木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5,545.81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5,54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元康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68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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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368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8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6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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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486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吉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吉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4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5-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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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5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61306.8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261306.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1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9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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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79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全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4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执2031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辽01执203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裁字第27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7012120.47 | 582774.8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