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3594142144F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594142144F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苏卫水[2021]2112008 |
许可文件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卫生健康局 |
开始日期 | 2025-12-21 |
结束日期 | 2025-12-22 |
内容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学园里1期泵站)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4014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房产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3594142144F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212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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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212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房款13309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利息328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19元,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3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52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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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52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247531.86元元及利息(利息以1247531.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6-二、驳回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2元,减半收取计8301元,由原告承担287元,由被告承担8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17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5执954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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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9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天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计382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5民初2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583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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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5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瑞宝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瑞宝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计3066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9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402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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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402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沈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23)辽0111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实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4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付至2023年6月20日止)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未腹行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6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551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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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5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沈新发展公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供热工程费12838815.2元及利息(利息以128388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6元,由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12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12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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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12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507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没有上诉,但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子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5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82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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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82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507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没有上诉,但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5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2434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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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243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4-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49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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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49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506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没有上诉,但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50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1978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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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197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沈阳现代有轨电车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0000元。二、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2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向沈阳现代有轨电车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9元,以减半收取,由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495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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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49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507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没有上诉,但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已由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5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66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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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66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15948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以8073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D某某实际办理完毕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西路51-38号1-2-2房屋的产权证之日止,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超过8073.42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3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27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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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27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Y某某返还购房款16373元及利息22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4-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6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164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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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164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027755184238、*-*-*-*201027755184220)票据金额172217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青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4-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1027755184238、*-*-*-*201027755184220)票据金额172217元的利息(利息以172217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2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2436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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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243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2835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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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283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费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9105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以广告费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2.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支付诉讼费1243元3.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1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民诉260条);4.本案全部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合计:110348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6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243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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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243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139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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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139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4-起十日内给付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1889.75元及利息,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1133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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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113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406593.80元及利息(利息以406593.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400元(已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7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654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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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6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依法受理并经审理后作出(2022)辽011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申请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印刷费39405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059.25香色烤款:技/28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21年11自2日计算至印刷费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现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但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依法受理并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如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请求依法追究其拒执法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申请人依法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2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51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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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凯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10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63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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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6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沈阳市金丰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沈阳市金丰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票据款20万元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市金丰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1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2061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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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206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阿尔法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78587.5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阿尔法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票据款利息(以278587.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阿尔法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8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10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京0114执8502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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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4执8502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4民初8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209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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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209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沈阳高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高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高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1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139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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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139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6-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一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 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一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一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996元,保全费2085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10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128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2-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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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12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祥馨沙石销售处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5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1285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2-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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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128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岩华岗石材经销处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5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辽0111执278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2022-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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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辽0111执27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锋泰装备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4-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63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21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1-14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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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21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6-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3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11执211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2-01-14 | 2022-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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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11执21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1对上述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3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