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3594142144F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594142144F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4014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房产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101112023073161875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31 |
结束日期 | 2026-07-31 |
内容 | 二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3594142144F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138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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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13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春光五金有限公司票据款 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为11465.9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156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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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156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6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类案生效裁判文书统计表、生效裁判文书、案例参考报告以及附属案例作为新证据,被上诉人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存在。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之消灭。票据虽为支付工具,但不是通货,不具有强制通用力,取得票据并不完全等同于取得货币,只有将原因关系中债务清偿与票据债务的履行捆在一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之一,但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债权即消灭。因此,在案涉票据未获清偿前,应收账款债权即基础债权并未消灭,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构成票据贴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背书取得案涉票据,并提交了其取得票据的证据,应按票据的无因性保护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与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案涉票据的直接前后手关系,以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享有案涉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构成票据贴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应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应向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汇票金额及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于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利息的利率,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故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二、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0828712342490)的票据金额332,439.57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332,439.57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15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1615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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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161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4-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润芝发化工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53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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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53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房款3884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98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10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5执954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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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9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天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计382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5民初2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583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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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5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瑞宝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二、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瑞宝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计3066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9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51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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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凯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1民初10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