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791592742R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城区25-红运综合楼-150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791592742R | 登记机关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6年10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长洪 | 营业期限 | 2006年10月11日 - 2026年10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9月02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城区25-红运综合楼-150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琳 |
监事 |
周长洪 |
执行董事 |
邢仁伟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颖 | 1100万人民币 | 1100万人民币 |
辽宁红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自然人股东 | 邢仁伟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营口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1% | 800万元 |
沈阳红兴置业有限公司 | 30% | 3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营开税)许准字﹝2024﹞第(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辽营城综执处决字(2024)第001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你(单位)位于营口市西市区‘‘红运上景’’住宅小区(1#、2#、3#、4#住宅楼及附属用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影音录像各一份等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照《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的对于未组织 |
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90日内补办竣工验收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55.8万元的处罚、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79万元的处罚 |
处罚机关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照《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29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辽营城综执处决字(2024)第2-003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在营口市西市区红运河畔新城项目红运河畔新城社区服务中心和商业服务用房,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违法行为,有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红运河新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诺函、营口市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协调小组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辽宁正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定代表人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为证、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30日内补办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处人民币6279.5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处人民币313.97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809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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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80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晟世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的利息51,321.12元、罚息1,970,500元、复利10,110.68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2024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YKKFQ2021LD008)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偿还后,可向被告营口晟世电力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7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晟世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5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805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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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80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聚耀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的利息51323.23元、罚息1970500元、复利10111.15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2024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YKKFQ2021LD009号)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营口聚耀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7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聚耀物流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5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936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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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93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万合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的利息50118.39元、罚息1970500元、复利9872.69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2024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YKKFQ2021LD011)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盖州市金仓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盖州市金仓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营口万合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63元(原告已预交,应返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万合物流有限公司、盖州市金仓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5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808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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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80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捷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的利息50118.39元、罚息1970500元、复利9872.69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2024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YKKFQ2021LD010)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辽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营口捷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62元(原告已预交,应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捷丰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5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811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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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81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28日的罚息13664062.5元及以7500万元为基数的2024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YKKFQ2021LD003号)约定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辽宁群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信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营口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群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信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营口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确认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权利(具体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质押登记编号:A2108012021000594号登记范围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质押权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可向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确认原告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辽(2021)营口鲅鱼圈不动产证明第0005433号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范围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可向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392元(原告已预交,应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群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信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H某某、营口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04民初5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432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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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43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装费17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缴费窗口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返还40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804民初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431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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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804执243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3168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分别以277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9600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8元,减半收取32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缴费窗口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返还6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804民初7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10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