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552619354W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节街3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552619354W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5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宇 | 营业期限 | 2010年05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412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地节街3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2)
王宏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94120万元人民币 | 9412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94120万人民币 | 941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准字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变准字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91230100552619354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2执923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2执9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群力供热分公司供暖费1058798.17元; 二、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群力供热分公司供热费违约金(2020年度-2021年度供热费违约金以供热费48181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21年度-2022年度供热费违约金以供热费57698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9元,由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2民初28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51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125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臣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0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哈尔滨臣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2执6014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2执60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供热费145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2民初1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2执133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2执1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2民初43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2执136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2执1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2民初43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2执13312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2执133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455,168元;二、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S某某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55,168元为基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8元,由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2民初55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0102执恢1645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2执恢16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2212089.22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154元, 由原告D某某负担657元,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49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2民初5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0102执10652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2-06-23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2执106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389728元;二、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购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款利息,以尚欠购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6元,由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2民初45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2021)黑0102执27414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1-12-03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1)黑0102执274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购房款2212089.22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154元, 由原告D某某负担657元,被告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49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2民初5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2-18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移出时间 | 2022-09-01 |
做出决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1-2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412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5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