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565408855C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145号远大都市绿洲9栋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565408855C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行 | 营业期限 | 2010年12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14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145号远大都市绿洲9栋4号 | ||
经营范围 | 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咨询服务。 |
主要人员 (5)
刘行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华然 |
财务负责人 |
张楠 |
董事 |
赵严 |
董事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人民币 | 2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肇东市恒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肇东市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肇东市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肇东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肇东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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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赶工奖252 965.72元; 三、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范围内,就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9月9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5 649 767.98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4月6日起,以未付赶工奖252 965.72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至上述赶工奖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设施、机械、人员等停工损失费1 418 272.18元; 七、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690 000元; 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 924.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 0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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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青岛腾飞翔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9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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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9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40 972.99元,并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412元(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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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0元、公告费360元(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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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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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清偿款204 300元及利息496.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以上共计204 796.8元; 二、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4 7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186元(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皖0123执588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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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3执5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茂海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13235.72元及利息(以913235.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3民初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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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生活报社广告费993 550元及993 550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8元(原告生活报社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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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5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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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07.5元,违约金82,187.39元,合计213,294.89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工程款78,664元的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履约保证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质保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3,435.56元,该款于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相应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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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1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85 830元及利息(以385 8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元,(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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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3 577 56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 577 562.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365日的标准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710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0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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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6,090元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6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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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86257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344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第二笔以51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6元,减半收取计6213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2执22462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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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2执224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4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原告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2民初30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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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2,925元及此款自2022年10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9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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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7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亲邻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3,145,600元及此款自2022年8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4元,减半收取计15,982元(哈尔滨市亲邻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33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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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3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26383.15元;逾期付款损失(以92638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款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532元(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5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95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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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9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3,970元;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一、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3,970元;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39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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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3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6740元; 二、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9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如下: 一、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6740元; 二、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9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0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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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7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Z某某借款7000万元及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 90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1103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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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11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1 130 802.72元并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赶工奖共计 40 699.37元;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988元(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8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9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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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9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欠款737 875.2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589元(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欠款737 875.2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589元(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1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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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绥化市北林区鸿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1,316,8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2元,减半收取8326元(绥化市北林区鸿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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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46,347.20元及此款自2022年10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6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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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6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广告费1302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广告费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广告费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忍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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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9,884.77元; 二、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58,17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9170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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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5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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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99,5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60,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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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236.30元; 二、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2236.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0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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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0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钊隆宾馆酒店清洁用品商场货款744,764.25元,及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钊隆宾馆酒店清洁用品商场。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303.43元; 二、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20,303.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8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款106860.50元、履约保证金125287元、质保金160290.74元;2、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质保金利息6595.85元;3、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向申请人给付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质保金利息,以160290.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4日起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以232147.50元(工程款106860.50元+履约保证金1252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为止;5、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销售展区及临时售楼处园林地形及种植土回填工程工程款20781.68元、质保金31172.53元;6、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销售展区及临时售楼处园林地形及种植土回填工程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质保金利息466.90元;7、请求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035.91元以及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9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7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750000元,并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为29677元;二、对前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818元(原告已预交10409元),本院减半收取10409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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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8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赶工奖共计10948020.88元、工程款利息883532.6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9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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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504,102.37元;二、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利息(以3,504,102.3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8元,减半收取计19,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19元(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8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4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018974.3元,并按年利率3.7%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0元,本院减半收取6985元(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7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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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571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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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57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物料款628755.25元及利息【以628755.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8元,减半收取计504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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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欠付设计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付设计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7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市东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策划服务费680,337元;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市东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策划服务费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302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哈尔滨市东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2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2283.5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66.37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4228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3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57.80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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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67884.28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03.38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167884.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8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378.44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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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878994.02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971.49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7878994.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27.3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1589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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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15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巢湖市骁恒广告经营部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巢湖市骁恒广告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5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21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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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2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239.36元及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591.55元;三、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21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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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2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7603.19元及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7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7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603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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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160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4404.47元;二、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19745.16元;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判项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7元,由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1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603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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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160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清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1639.4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之日);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4元,由哈尔滨市清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4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603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3执160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1042.7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本金784890.4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2021年2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以本金26152.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2021年11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7966.03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三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8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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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81 865元,并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标准,支付自 2021年1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10838.66元,减半收取5419.33元(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199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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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用12253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付服务费用1 225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914元(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给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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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用113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付服务费用113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914元(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给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补正裁定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914元变更为“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8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52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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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25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物料款320,297.23元及此款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4元,减半收取计3052元(牡丹江市西安区佳泰广告图文制作中心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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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4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07,991.20元及此款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2元,减半收取计8736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62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3-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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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6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用1,139,672元及此款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计7529元(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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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765 340 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145 257 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698 654 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77 366 元; 五、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399 992 元; 六、被告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214 371 元; 七、准予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 008 元(原告已预交 47 163 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606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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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60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房江科技有限公司佣金72335元;二、被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12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2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