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565408855C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和伊春路交口,伊春路K9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565408855C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行 | 营业期限 | 2010年12月1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14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和伊春路交口,伊春路K9 | ||
| 经营范围 | 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5)
| 刘行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华然 |
| 财务负责人 |
| 张楠 |
| 董事 |
| 赵严 |
| 董事 |
| 赵振宇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 史俊平 | - | - | |
| 甄立涛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79)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肇东市恒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肇东市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肇东市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肇东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肇东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203执734号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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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203执73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2,612,974.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2,612,974.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64.87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202民初12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203执984号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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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203执98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61,158,742.98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以61,158,742.9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93.71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202民初12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36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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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362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货款280 975.6元; 二、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280 975.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 三、 驳回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909元(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21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1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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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16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7,814.90元及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8040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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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804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6 056.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票面金额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60.56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6 056.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票面金额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60.56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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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926100014920200615658456230)的票据款4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对前项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650元(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8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29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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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29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53 49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1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29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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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29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60 293.33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和信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1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4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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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4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9,524,031.28元及利息(利息以9,524,03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52.73元(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52.73元,由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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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19 060.50元及利息(以519 06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 67 925.34元及利息(以67 925.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2 146.82元及利息(以52 156.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639 132.66元范围内,就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1#-2#楼的钻孔压灌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恒大哈尔滨公司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500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48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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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青岛腾飞翔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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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赶工奖252 965.72元; 三、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范围内,就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9月9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5 649 767.98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4月6日起,以未付赶工奖252 965.72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至上述赶工奖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设施、机械、人员等停工损失费1 418 272.18元; 七、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690 000元; 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 924.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 0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5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9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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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90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40 972.99元,并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412元(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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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0元、公告费360元(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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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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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77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清偿款204 300元及利息496.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以上共计204 796.8元; 二、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4 7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186元(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皖0123执588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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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3执58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茂海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13235.72元及利息(以913235.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3民初3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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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生活报社广告费993 550元及993 550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8元(原告生活报社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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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6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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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07.5元,违约金82,187.39元,合计213,294.89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工程款78,664元的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履约保证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质保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3,435.56元,该款于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相应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4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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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16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85 830元及利息(以385 8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元,(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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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3 577 56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 577 562.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365日的标准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710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0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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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0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6,090元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6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9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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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86257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344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第二笔以51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6元,减半收取计6213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8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6-02-06 | 增值税 | 1067975.48 | 0.0 |
| 2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6-02-0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4758.28 | 0.0 |
| 3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26-02-06 | 印花税 | 101423.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2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