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MA1C4M2T16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恒大珺庭综合楼一层10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1C4M2T16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恒大珺庭综合楼一层107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赵严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70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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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7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32947.47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532947.4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算); 二、 驳回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2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98.5元,由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3.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16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08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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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0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545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54500元的利息(以125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5000元;四、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5000元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1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09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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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0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167856.84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167856.84元的利息(以116785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3775.98元;四、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3775.98元的利息(以53775.9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7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1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09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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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0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55752.83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55752.83元的利息(以1555752.83元为基数,自2022年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3185.91元;四、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3185.91元的利息(以83185.9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1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414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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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141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和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31200.59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和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汇票金额的利息(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2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7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603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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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160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1042.7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本金784890.4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2021年2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以本金26152.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2021年11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7966.03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三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7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