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MA1C4N2N5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恒大珺庭综合楼一层10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1C4N2N5M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6月11日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与发展大道交角以南地段恒大珺庭综合楼一层10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赵严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3执64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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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3执6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项6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26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698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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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69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51534.05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515153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算); 二、 驳回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0.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8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55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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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5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项6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1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29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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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2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2000000元向原告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2000000元的利息向原告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22年7月2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7月2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55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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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5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165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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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16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金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82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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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8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154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计933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044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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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0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沙盘模型制作安装款10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3.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8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9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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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502391.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1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1603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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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160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4404.47元;二、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19745.16元;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判项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7元,由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1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912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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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91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云峰数展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费用13825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云峰数展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费用138250元的利息(以138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2.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4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