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47750043497
地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北京路CBD大厦1234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7750043497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5年06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申小功 | 营业期限 | 2005年06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北京路CBD大厦1234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 |
主要人员 (2)
申小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那昱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00万元人民币 | 2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00万人民币元 | 2000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人防(结)许字﹝2024﹞-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建字第2301092024000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10 |
结束日期 | 2026-07-09 |
内容 | 建设项目名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恒泰-悦璟府项目(二期)项目;拟选位置:松北区松浦大道与金华路交叉口;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56440.35平方米;用地面积:47259.9平方米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66791(23)-梯11黑A0668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办理18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8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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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8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39,691元; 二、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以63,6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自2019年10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0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6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元(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1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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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9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 246.67元; 二、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J某某负担50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3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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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3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鑫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 504.56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鑫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8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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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8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 764.64元; 二、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J某某负担96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8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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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8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 873.82元; 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T某某负担97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元。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 873.82元; 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T某某负担97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3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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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3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以678 44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日的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至实际进户之日止);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0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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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3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哈尔滨鑫垚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80,020元 ,此款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期给付,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哈尔滨鑫垚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80,02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25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1元(哈尔滨鑫垚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此款给付哈尔滨鑫垚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L某某 ? [院印]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81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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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8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违约金292726.02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2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4524元,由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29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41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0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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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6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1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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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21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介服务费302,000元; 二、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8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6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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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1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哈尔滨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16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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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1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郓城县鸿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款清时止占用款期间的利息(按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郓城县鸿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3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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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5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64348.5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8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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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0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20,000元; 二、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0.2‰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2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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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4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34653元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并不得就劳动关系存息期间的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再行主张权利。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4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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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正念堂广告有限公司欠款112,000元及违约金12,88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4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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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5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南京易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600元,此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南京易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76,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82.70元(南京易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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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2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121306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63 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2726 元,由被告 2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3 元,剩余1361 元退回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9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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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49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R某某121 306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63 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2726 元,由被告H某某 2 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3 元,剩余1363 元退回原告R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78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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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57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1,413,510.36元;二、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413,510.36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150%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968元(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5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782元,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8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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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8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108 168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232 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2464 元,由被告哈 2 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2 元,剩余1232 元退回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88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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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8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107372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224 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2448 元,由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4 元,剩余1224 元退回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1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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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21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Y某某120876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59 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2718 元,由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9 元,剩余1359 元退回原告Y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16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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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21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107588元;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26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2452元,由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剩余1226元退回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85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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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85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121062 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61 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2722 元,由被告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1 元,剩余1361 元退回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7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1 | 2022-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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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3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哈尔滨诚朴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2,028.27元及违约金5600元,合计82,028.27元,此款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前付清;二、如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或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则须给付哈尔滨诚朴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16元计算。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增值税 | 29.13 | 0.0 |
2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4 | 0.0 |
3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44214.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1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06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