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704900445L
地址:双凤工业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04900445L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6年11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红升 | 营业期限 | 1996年11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3464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双凤工业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工程设计、咨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
主要人员 (3)
李红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申永祥 |
监事 |
程伟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38771.2万人民币 | 338771.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84692.8万人民币 | 84692.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38771.2万人民币 | 338771.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84692.8万人民币 | 84692.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 程力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虹桥奎虹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 任晓璐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 | 程宏 |
企业对外关系 (6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青海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0万元 |
青海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青海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70% | 8489万元 |
西安恒祈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 | 200万元 |
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 | 7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4]139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4-1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34012120232205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奎利亚二组团会所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奎利亚二组团二期地下车库、阿奎利亚二组团会所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奎利亚五组团5S-9#楼、5S-9#地下车库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阿奎利亚五组团5S-9#楼、5S-9#地下车库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39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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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3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613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元,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8169;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1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粤1303执恢474号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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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303执恢4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3民初1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47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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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4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杰郡优善营销传播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费1896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89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沪02执878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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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2执87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截止2021年11月18日,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36亿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度的公司名下房屋销售总收入的60%,用于向原告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原告应根据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情况予以及时配合解除原对相应房屋所申请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得影响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的正常销售及回款;三、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就各自对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任何方式形成的债权(不限于应收账款)、投资款等财产权利,对应受偿顺位均劣后于原告依据本协议第一项所享有的债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张优先于原告获得清偿,否则即视为违反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四、如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就剩余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与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协议对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安居路与丰成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皖(2021)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709号)]予以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金额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未获清偿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如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被告C某某、L某某、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312元,减半收取合计人民币623,656元(包括调解费人民币311,828元),由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原对相应被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相应被告在账户查封解除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3,6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费人民币120,491元、律师费人民币450,000元;八、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九、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由原、被告双方各执二份,由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保留一份,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用于案件存档一份,并由各方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2民初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38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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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3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D某某违约金25133.8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54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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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5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23604.0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96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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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96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9548500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437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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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3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0772元和逾期利息(以94177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日止;以13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日止;以1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63.5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63元,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96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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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9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建工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8746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建工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0.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93.5元,原告安徽建工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96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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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9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3558600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沪02执827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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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2执8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2民初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苏0382执4995号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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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382执499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79164.93元及违约金(以1382569.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296595.7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38元,由被告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382民初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98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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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9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475.51元及利息(利息以114475.5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19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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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1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4660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元,由Y某某负担79元,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16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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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1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郓城县鸿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款清时止占用款期间的利息(按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郓城县鸿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305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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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05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06875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706875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二、原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97068755元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144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96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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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9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货款91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6月8日以68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款清之日止,自2023年3月1日起以2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2元,减半收取715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46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81582023;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504执980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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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9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安徽盛邦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款项705000元及利息(以款项7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504民初1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51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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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5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州市罡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7.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51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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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5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州市阳发工具经营部汇票金额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1.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19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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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1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LPR计付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6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185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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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8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45万元,并以14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按2021年6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5520;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221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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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2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沪0118执678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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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678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 2021年 8月30日起解除; 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葆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500万元; 三、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葆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即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对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21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187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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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8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平大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检查评估款1030800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款清时止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平大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38.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5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125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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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2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5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103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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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0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某工程款228856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方式:以2288560.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8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4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142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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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4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D某某、Z某某支付违约金6240元及退还款项876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3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504执295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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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截止2022年5月30日,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1256300元。二、就上述欠款,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分期履行完毕。具体还款金额及期限如下: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11256300元。三、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协议第二条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不得影响他人合法权利)五、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停工。六、如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除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外,还应按年利率5%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任一期未按约定付款,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权向法院就全部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减半收取计124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41元,由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29041元本院不予退费,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最后一期付款节点时一并向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504民初4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57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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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5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40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8元,由原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34元,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34元。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47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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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签约确认单》;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房屋首付款110583元;三、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房屋定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1元,原告Y某某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浙01执1637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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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执163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财产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民初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21执45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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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各方当庭确认,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欠付原告D某某借款1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70000元及利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支付款项,原告可就上述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3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04执76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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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76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15775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17400元(此后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58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5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皖0102执10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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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1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文良建材批发部票据款项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文良建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7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浙0113执5134号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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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13执513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浙0113民初1826号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临平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13民初1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504执3390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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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504执33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以53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2月7日;以14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清偿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9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504民初1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1302执4518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1302执45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经协商确认: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原告表示同意;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6368元,减半收取13184元,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294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21执29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254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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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25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信阳市平桥区通用膨润土厂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通用膨润土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38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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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3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3445229.16元及利息(以3445229.16元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445229.16元范围就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对C某某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32元,减半按23516元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5000元,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1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225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7-08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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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225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御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御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实现票据权利支出的公正费用800元。案件受理费9808元,减半收取计490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7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02执427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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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42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滁州宇烨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6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7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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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5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8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21执358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汇票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7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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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5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朔慈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朔慈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61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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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6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先明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始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4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8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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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5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汇票金额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7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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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5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汇票金额1373741.13元和利息(以1373741.1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82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357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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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35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2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296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21执29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8438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 | ||||
执行依据文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279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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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279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凯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7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82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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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82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费128218元(以128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8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71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6-02 | 2022-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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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7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859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593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8元,减半收取计11534元,由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534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8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81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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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81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汇票款480000元,此款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二、如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利息并按照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诉请确定具体数额,且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可自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之次日起就所欠汇票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719元,减半收取计4359.5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由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代为缴纳,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将该费用支付给奕舍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5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83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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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83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74000元、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329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计383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44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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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4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费33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1元,减半收取计3515.5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7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32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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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3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借款本息60,320元并支付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借款本息60,863元并支付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34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21执134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5元,由原告X某某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7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29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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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0元,减半收取7740元,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当事人本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诉讼费需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和当事人):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31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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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3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优化咨询费人民币182,81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2,818.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5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28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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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2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广告费96000元及违约金(以9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1年12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19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5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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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1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500元以及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26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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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2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在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2元减半收取4981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25元,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16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4-14 | 2022-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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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1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以年化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自2021年8月23日起,以112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化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26元,减半收取45263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56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100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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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10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安徽领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43.9万元。二、安徽领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7元减半收取925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5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7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2-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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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87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7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1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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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8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G某某出借给恒泰物业公司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年利率15%,利息合计2625元,恒泰物业公司需于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本息。恒泰房地产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至借款到期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借款到期后,恒泰物业公司已结清借款期间内利息,并于2021年9月7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结清该20000元相应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未还,G某某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G某某借款协议、收据、还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恒泰房地产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盖章时虽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但其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出资股东为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股东亦为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为C某某、L某某。恒泰物业公司的出资股东为上海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为黄山恒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而黄山恒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出资股东亦为C某某、L某某,且C某某、L某某均为恒泰物业公司的主要人员。综上,可认定恒泰房地产公司系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恒泰物业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系其真是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有效,故对恒泰房地产公司辩称担保合同无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恒泰物业公司从G某某借款70000元,合同到期后,仅偿还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理应按约偿还,故对原告G某某主张恒泰物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五计算罚息,已超出法律保护的利息上线,且原告G某某按逾期利率标准和借期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损失,亦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上线,故对原告G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诉请,本院核减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恒泰房地产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G某某在保证期间内向恒泰房地产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G某某主张被告恒泰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当事人本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诉讼费需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和当事人):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504执289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1-27 | 2022-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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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504执2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504执323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2-09 | 2022-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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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504执32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420000元及利息(以款项4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1)沪0112执1547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11-24 | 2022-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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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沪0112执1547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2民初7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5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21执85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安徽武昊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安徽武昊商贸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756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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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75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裕和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88183.67元及违约金(以188183.6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安徽裕和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9元,安徽裕和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30元;一审案件保全费182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38元,安徽裕和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终13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58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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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8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畅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7元,原告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5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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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8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皖0121执85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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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1执8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46.50元,原告安徽森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108863.63 | 0.0 |
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721.5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23464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1月25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