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704900445L
地址:安徽省合肥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04900445L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6年11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红升 | 营业期限 | 1996年11月2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3464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工程设计、咨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 ||
主要人员 (3)
| 李红升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申永祥 |
| 监事 |
| 程伟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38771.2万人民币 | 338771.2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刘红 | 16938.56万人民币 | 16938.5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84692.8万人民币 | 84692.8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程宏 | 67754.24万人民币 | 67754.2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 程力 |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虹桥奎虹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 任晓璐 |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 | 程宏 |
企业对外关系 (6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青海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0万元 |
| 青海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青海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70% | 8489万元 |
| 西安恒祈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 | 200万元 |
| 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 | 7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4]139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4-14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皖0121执507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5-10-12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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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1执507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8977.02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8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皖0121执476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5-09-15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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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1执476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芳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1650.5元;二、原告合肥芳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上述案款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约定的金额为490350.5元增值税发票;三、驳回原告合肥芳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2元,由原告合肥芳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1民初125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皖0121执恢4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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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1执恢4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信阳市平桥区通用膨润土厂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通用膨润土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7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5)皖0121执76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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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1执76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省家和美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2021年被告方欠原告方服务费8902700.57,2022年被告方欠原告方服务费5115642.25元,2023年被告方欠原告方服务费7457100.43元,合计21475443.25元;二、经双方协商,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方付清全部21475443.25元欠款;三、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事宜的所有问题均得到解决,再无争议;双方均不得就此事再要求对方支付各项违约金、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也不得以相同事由向对方或有关部门请求赔偿及投诉;四、被告休宁筑城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4588.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1民初61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湘0103执9826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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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湘0103执9826号 | ||||
| 省份 | 湖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 610 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966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28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02执10240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12-06 | 2024-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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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02执1024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桐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桐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性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9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1302执恢766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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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302执恢76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经协商确认: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和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原告表示同意;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6368元,减半收取13184元,被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7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粤1303执恢474号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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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303执恢47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3民初15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39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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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1执39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613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元,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8169;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1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47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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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1执147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杰郡优善营销传播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费1896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89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4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沪02执878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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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2执878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截止2021年11月18日,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36亿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度的公司名下房屋销售总收入的60%,用于向原告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直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原告应根据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情况予以及时配合解除原对相应房屋所申请采取的查封措施,不得影响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的正常销售及回款;三、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就各自对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任何方式形成的债权(不限于应收账款)、投资款等财产权利,对应受偿顺位均劣后于原告依据本协议第一项所享有的债权(包括本案诉讼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张优先于原告获得清偿,否则即视为违反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四、如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就剩余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与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协议对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滁州市安居路与丰成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皖(2021)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709号)]予以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金额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未获清偿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如被告C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被告C某某、L某某、宿州筑域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奎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312元,减半收取合计人民币623,656元(包括调解费人民币311,828元),由被告滁州泰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原对相应被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相应被告在账户查封解除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3,6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费人民币120,491元、律师费人民币450,000元;八、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九、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由原、被告双方各执二份,由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保留一份,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用于案件存档一份,并由各方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2民初2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54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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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1执154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23604.07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8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皖0121执138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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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1执138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D某某违约金25133.89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8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1-2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185.48 | 4185.48 |
| 2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1-29 | 增值税 | 83709.52 | 83709.52 |
| 3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1-09 | 房产税 | 957912.81 | 0.0 |
| 4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1-0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3455.3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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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23464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11月25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