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8MA1C61KC0C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8MA1C61KC0C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义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7月10日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李子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元人民币 | 2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1607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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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16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 575.22元及利息(以663 575.2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58 169.93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超期租赁费778 198.20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拔取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东至哈南十一路、南至云谷大道、西至新疆西路以西规划路(未建)、北至规划路(未建)合围范围内的钢板桩148.20吨(钢板桩品牌为“鞍山宝得”,钢型截面规格为350*175,长12米);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8民初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202执1508号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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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202执150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石市宏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202民初2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1103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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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11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1 130 802.72元并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赶工奖共计 40 699.37元;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988元(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8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790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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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7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5 928 955.75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14 832641.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905 000.3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905 000.3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 092.00元(原告五建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 690.00元,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 402.00元,并与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8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42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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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60330元。及上述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2元。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346033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8民初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8执305号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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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8执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765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8民初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1208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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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12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帝豪五金机电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5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皖0123执6534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2-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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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3执65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案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清晰完整,背书人签章真实,系合法有效票据。原告江苏好事多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该张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江苏好事多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内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票据状态为拒绝签收,案涉票据实际上已被拒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对江苏好事多公司要求被告哈尔滨市胜智公司、哈尔滨五建公司、合肥远嵘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好事多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法有据,本院子以文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沙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3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1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