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5654254288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6611号恒大剧场2层2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5654254288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义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8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6611号恒大剧场2层2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不含高危性体育项目);体育信息咨询;室内休闲健身服务(不含高危性体育项目、不含气功);企业管理咨询;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经营(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住宿服务;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洁具、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食品经营;保健按摩服务。 |
主要人员 (2)
李子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78000万人民币元 | 78000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哈房预售证第HXQ002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095654254288 |
2 | 2016 | A级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095654254288 |
3 | 2015 | A级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0109565425428 |
4 | 2014 | A级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010956542542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20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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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2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杨赫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7,899,412元;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杨赫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899,41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杨赫经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100元; 四、驳回哈尔滨杨赫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18元(哈尔滨杨赫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20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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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2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庆市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100,000元;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庆市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庆市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40元(大庆市仝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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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1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07.5元,违约金82,187.39元,合计213,294.89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工程款78,664元的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履约保证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给付质保金26,221.5元的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3,435.56元,该款于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相应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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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3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3 577 56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 577 562.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365日的标准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710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68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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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6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23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23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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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项下C某某全部借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全部提前到期;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51 647.55元,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利息18 286.96元、罚息928.05元、复利437.96元,合计571 300.52元; 三、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给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C某某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C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 51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C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66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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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6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辽河支行与K某某,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2、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辽河支行借款本金267166.4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10451.02元。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3、对于第二项K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K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477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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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4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61696.27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11901.88元以及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BP再上浮30%计算);2、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15208元;3、对于第一、二项L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3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L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3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4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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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4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Y某某、W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二、Y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85 178.98元及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6 714.29元、罚息54.13元、复利73.27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Y某某、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18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Y某某、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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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与H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 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 186 327.15元,截止至2022年3月17日利息3 521.47元,合计189 848.62元; 三、 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给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 Y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H某某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H某某、Y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09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H某某、Y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平路支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64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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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6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辽河支行借款本金359554.9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罚息5774.11元;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执行); 二、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辽河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67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J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0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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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为678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461.2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231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0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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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合计为248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58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173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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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17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W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79770.43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7日的利息13507.16元,按上年度最后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BP点再加收30%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8元; 四、W某某、S某某所负(二)、(三)项债务,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8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59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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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5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70043.5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11357.02元(利息中含罚息240.06元),以及自2021年9月23日起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2020年最后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BP点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 二、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14670元; 三、对第一、二、项J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J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9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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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59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53,575.04元;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53,575.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9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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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9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被告D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3020120180070937); 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贷款本金552122.23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9244.3元,罚息32.53元,复利85.53元,合计561484.59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开发开发有限公司对D某某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2122.23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362.36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原告已预交),由D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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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209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02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232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8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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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8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H某某、F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二、H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419 537.27元、利息7 312.54元、罚息57.57元、复利78.38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H某某、F某某应付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H某某、F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704元、公告费56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均已预交),均由H某某、F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63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14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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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41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3890元、12月工资3890元、2022年1月工资1860元、2月工资1860元、3月工资660元,合计1216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89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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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8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416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473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89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8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垫付的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段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4008.92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段的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797.85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元,合计4809.7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0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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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份工资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269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3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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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3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8460元 ;二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306.2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89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8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266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741.2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3)第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2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232元; 二、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X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9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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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被告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3020120180070604);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贷款本金624007.87元及截至2022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3717.65元,罚息0元,复利0元,合计627725.52元。(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W某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原告已预交),由W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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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491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84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7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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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2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25 530.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25 530.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48元,保全费168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6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5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496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17160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38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491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85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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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16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183.7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24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6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27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3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64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8036.2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5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8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1182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82,243.72元,支付利息8719.35元、罚息107.13元、复利125.02元,本息合计391,195.22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F某某应付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F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8元、公告费56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均已预交),由F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57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9034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90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70043.5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11357.02元(利息中含罚息240.06元),以及自2021年9月23日起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2020年最后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BP点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17207.45元; 三、对第一、二、项L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L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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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38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5399.9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2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8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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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756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97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30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593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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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59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87876.03元,支付截至2022年6月12日借款利息14596.69元、罚息289.48元,其后的罚息、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28BP点再加30%计算;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55.24元; 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4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928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92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W某某、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二、 被告W某某向原告给付贷款本金35887.49元及利息(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103.31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35887.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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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解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65073.55元、利息7436.9元、罚息499.8元、复利155.36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并按年利率6.0225%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8元、公告费56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已预交),由W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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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支付申请人工资46383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1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7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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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解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W某某、W某某、H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W某某、W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19955.78元、利息23121.02元、罚息251.56元和复利592.52元(截止2021年12月13日),并按年利率7.713%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三、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W某某、W某某、H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元、公告费56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已预交),由W某某、W某某、H某某、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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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0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1160,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174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5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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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9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4920.9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2022第429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3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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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0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266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3990.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市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2022)第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491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89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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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84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691.2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老人仲字(2022)第451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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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936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9407.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1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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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4542.72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59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9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5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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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578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431.9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6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7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491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387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257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44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43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756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72.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28号仲裁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支付申请人工资11276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1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338,500元;二、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33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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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7480元,及以未给付的设计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2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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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履约保证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4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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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为17860元。 被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627.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松新劳人仲字(2022)第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50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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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25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W某某与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 年8 月11 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于2021 年10 月18 日解除;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W某某车位款44,100 元。案件受理费451 元(W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恢32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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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恢3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19 872.35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5元(原告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95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7元,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4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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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支付申请人工资92128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鸡劳人仲裁字(2021)第1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35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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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3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 040 192.50元,并自2021年9月23日起支付该笔工程款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626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49元,由大庆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41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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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4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D某某与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 年7 月7 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于2021 年9 月1 日解除; 二、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杜智超车位款 44,1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100 元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7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 元(D某某已预交),由D某某负担65 元,由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 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974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9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21年4月 23日的借款本金405140.58元、利息5313.62元、罚息79.5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3729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负担174元,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对被告W某某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2573元,由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23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