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9MLA08R
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MA19MLA08R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吕忠良 | 营业期限 | 2017年09月1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88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 | ||
主要人员 (3)
| 刘洋 |
| 财务负责人 |
| 吕忠良 |
| 总经理 |
| 王正雷 |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江苏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 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3641.5213万人民币 | 23641.5213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38.8032万人民币 | 238.803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19 | A级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09MA19MLA08R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25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7-30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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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253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武进区湖塘谦源五金店借款本金382 468.93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武进区湖塘谦源五金店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武进区湖塘谦源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计3519元,保全费2460元,共计5979元(武进区湖塘谦源五金店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9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254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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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254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昌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据号码为230926*-*-*-*991365236)承兑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昌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原告安徽昌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9-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安徽昌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8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64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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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64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德誉达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 961 621.62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德誉达窗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348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 266元,黑龙江德誉达窗业有限公司负担2 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6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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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1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尊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5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常州尊富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9946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40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2-20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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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340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爱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606元及此款自2021年4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哈尔滨爱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5929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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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睿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156 201.3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睿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6 20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浙江睿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4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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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4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货款4 882.7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质保金39 420.6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9元(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已预交),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货款4 882.7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质保金39 420.6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9元(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已预交),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金龙防盗门制造厂。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1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3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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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3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 00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减半收取计11 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 400元(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8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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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86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票据款200,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票据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9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2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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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25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 467 591.53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004.16元(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9 838.65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34.49元,本院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5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6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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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6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3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8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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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98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95 300.93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2 946.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2 354.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754元,减半收取计5877元(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2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1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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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11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33,810.33元,质保金3,033,468.99元,合计12,067,279.32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5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给付至2022年3月8日止;以3,5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22年3月9日起给付至2023 年5月4日止;以9,033,810.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33,468.9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4元,减半收取计47,102元(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2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3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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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13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652 183.8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322元,减半收取计5161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2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6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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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61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的合同款293 367.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3 367.5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26元(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45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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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5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245 844.93元、质保金84 364.57元,共计330 209.5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的违约金5285.54元,及以合同价款245 844.93元中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以质保金 84 364.57元中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计3401元(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35元,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6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0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283执2151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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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283执215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他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283民初16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9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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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39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 25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元,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4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283执1580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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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283执158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他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283民初70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00450.41 | 0.0 |
| 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印花税 | 3982.76 | 0.0 |
| 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土地增值税 | 170429911.17 | 0.0 |
| 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增值税 | 67327669.08 | 0.0 |
| 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企业所得税 | 77477358.72 | 1000248.83 |
| 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房产税 | 31585.32 | 2429.64 |
| 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78642.0 | 1866.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88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9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