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9MLA08R
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MA19MLA08R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吕忠良 | 营业期限 | 2017年09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88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4)
刘洋 |
财务负责人 |
吕忠良 |
总经理 |
王正雷 |
监事 |
范传鑫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3641.5213万元人民币 | 23641.5213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3641.5213万人民币 | 23641.521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38.8032万元人民币 | 238.8032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金祥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38.8032万人民币 | 238.803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变准字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09MA19MLA08R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3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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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4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 00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减半收取计11 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 400元(哈尔滨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8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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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8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票据款200,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票据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2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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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2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 467 591.53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004.16元(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9 838.65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34.49元,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6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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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6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7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8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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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98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95 300.93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2 946.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2 354.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754元,减半收取计5877元(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1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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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1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33,810.33元,质保金3,033,468.99元,合计12,067,279.32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5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给付至2022年3月8日止;以3,5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22年3月9日起给付至2023 年5月4日止;以9,033,810.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33,468.9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4元,减半收取计47,102元(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09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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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0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13,708.78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0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13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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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1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步阳集团有限公司652 183.8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322元,减半收取计5161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6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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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6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的合同款293 367.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3 367.5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26元(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4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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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245 844.93元、质保金84 364.57元,共计330 209.5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的违约金5285.54元,及以合同价款245 844.93元中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以质保金 84 364.57元中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计3401元(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35元,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283执2151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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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283执21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他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283民初1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9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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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3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 25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元,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283执1580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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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283执158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他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283民初7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4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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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54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友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2 626.41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友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 102 626.4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27元(哈尔滨友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友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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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13 456 492.41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 25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5 206 49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 538元,减半收取计51 269元(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283执5674号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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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283执567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催缴超期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283民初1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97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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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9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20 464.15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 220 464.1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保全费1622元,共计3925元(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9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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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9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奇连防水工程材料经销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 50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奇连防水工程材料经销处以 1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奇连防水工程材料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 15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奇连防水工程材料经销处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4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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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37,865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以1,437,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计8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70元(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29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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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2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百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百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3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百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520元(哈尔滨百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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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 4 112 326.17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 698元,减半收取计19 849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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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东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 500 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东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欠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省东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800元,减半收取计17 400元(黑龙江省东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5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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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3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763.54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5,763.5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沈阳通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4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1208元;保全申请费473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58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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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5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赔偿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基准,自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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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2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票据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黑龙江德誉达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德誉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4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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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3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Z某某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074131771); 二、Z某某于2022年3月15日前协助原告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注销手续; 三、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Z某某购房款592,033.50元。如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返还义务,需另行给付Z某某利息(以592,03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933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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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9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99,990.50元、质保金129,533.36元,合计1,029,523.86元;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29,523.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92元,减半收取计14,246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0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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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30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845,853.85元; 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利息,利息以1,845,85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2元,减半收取计10,706元(北京佳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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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9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 992 351.69元; 案件受理费30819元,减半收取计15430元(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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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江山与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返还江山装饰、装修价款773,268元。预收案件受理费21,742元(江山已预付),因江山降低诉讼请求,退回江山10,20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1,533元,减半收取计5766元,由江山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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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由黑龙江隆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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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000,000元;二、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黑龙江省龙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7-1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88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9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