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MA19J9MM57
地址:哈尔滨道里区群力第二大道汇锦香槟湾汇智金邸三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19J9MM57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桂云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道里区群力第二大道汇锦香槟湾汇智金邸三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 |
主要人员 (4)
武健雄 |
财务负责人 |
王正雷 |
监事 |
董桂云 |
总经理 |
车玉龙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哈尔滨融创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 60% | 3000万元 |
哈尔滨胤臻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万元 |
哈尔滨双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600万元 |
哈尔滨鑫致融置业有限公司 | 30% | 600万元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1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2执21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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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2执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御湖商业广场项目一期外檐(铝包木)门窗工程合同》工程价款5385462.56元; 二、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御湖商业广场项目一期外檐(铝包木)门窗工程合同》工程价款5385462.5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8546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入融创供应商库的合作保证金500000元; 五、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15元,由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6元、由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23元、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2民初37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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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哈尔滨智能信息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 100 000元,并给付以未返还的合作保证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智能信息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哈尔滨智能信息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2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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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吉林市宝虹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吉林市宝虹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吉林市宝虹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7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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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黑龙江融创置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 000元; 二、 黑龙江融创置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 驳回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86元(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5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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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0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保证金10,000,000元、利息800,000元(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10,800,000元;二、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10,000,000元保证金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三、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00元,减半收取4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300元(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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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沈阳志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10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沈阳志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2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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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4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20 000元,并给付以未退还的合作保证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5484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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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4执548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500000元;二、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79.1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4民初16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88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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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58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70万元; 二、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该笔保证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6.62元、保全费4367元(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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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函费1254.22元; 三、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保全费3130元,合计5348元(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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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9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二、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以欠付的保证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保全费1555元,共计3758元(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大连鹏盛门窗有限公司负担50元,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3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