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BTTLK3X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99号万达茂2F商管办公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MA1BTTLK3X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项维昌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2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8月18日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99号万达茂2F商管办公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 | ||
主要人员 (4)
| 曲嵩 |
| 董事 |
| 程康 |
| 董事 |
| 车玉龙 |
| 董事长,董事 |
| 项维昌 |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国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吉林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预售证第HXQ0031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哈尔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融创冰雪影都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建许﹝24﹞0583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2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2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10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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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103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清偿款14,590,901.83元及利息[以14,590,901.8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72.71元,保全费5,000.00元(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因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73.00元和保全费5,000.00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99.71元。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清偿款14,590,901.83元及利息[以14,590,901.8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72.71元,保全费5,000.00元(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因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73.00元和保全费5,000.00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99.71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68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2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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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2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37,224.7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37,22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超期拔出租赁费、无法拔出的损失共计3,022,851.66元及利息(其中212,222.39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94,036.96元的利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16,592.31元的利息,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97.49元(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87.50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909.99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5782号-6756-6755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50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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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50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旺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旺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旺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黑龙江旺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962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85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3-28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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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85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黑龙江省鑫璐经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黑龙江省鑫璐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142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50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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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50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尚志市鑫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400,000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尚志市鑫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8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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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1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3 8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376 142.46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支付的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然年天数基准为365天)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131元(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6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 10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9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03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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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303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德誉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 810 249.71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德誉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390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 641元,由黑龙江德誉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49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69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50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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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50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文文逾期交房违约金3618.77元; 二、驳回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5元(代文文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79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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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R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06,02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松北区避暑城规划路02、北黑公路、丰江路、避暑城规划路01围合区域1-15号楼2单元2层202号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602.4元; 二、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R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民终4639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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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哈尔滨昶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付票据款68,2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3元(哈尔滨昶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哈尔滨昶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57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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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辽宁纵横资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广告费 89 082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辽宁纵横资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利息(以727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1 81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辽宁纵横资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4元(辽宁纵横资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18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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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07,8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0.2的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松北区避暑城规划路02、北黑公路、丰汇路、避暑城规划路01围合区域1-03号楼2单元5层502号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止;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53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5828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保全费4473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4415.2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8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99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3执6214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4-08-05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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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3执621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翔波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黑龙江省翔波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3民初10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241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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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241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3 65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 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八、驳回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000元,减半收取计18 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 000元(哈尔滨飞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969、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259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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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259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 363 340.48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分段利息[以2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 9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 509 346.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 99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60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 990.02元(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 990.02元,由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15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07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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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07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09执194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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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109执194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04015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9民初121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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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2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59 983.2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 090.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7 050.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 84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882元,减半收取计6441元(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2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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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91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480,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利息[1、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9月18起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4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8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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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98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3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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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6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 1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 1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 350元(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4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6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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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6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1 006 258元; 二、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以1 006 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22元(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3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1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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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1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向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0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8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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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85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4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中 400 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中的200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5元,由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0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29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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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29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272 501.92元; 二、 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以272 501.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的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3元(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82.54元, 由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93.76元,此款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3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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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3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发建材物资租赁站汇票金额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24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