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BTTLK3X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99号万达茂2F商管办公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MA1BTTLK3X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齐凤霞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99号万达茂2F商管办公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 |
主要人员 (7)
张驰 |
监事 |
李冬 |
财务负责人 |
王正雷 |
监事 |
程康 |
董事 |
车玉龙 |
董事长 |
马国梁 |
董事 |
齐凤霞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国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国实置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吉林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建许﹝24﹞058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民社)发[2023]2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不定时批复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5 |
结束日期 | 2024-11-24 |
内容 | 不定时批复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哈房预售证第HXQ002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备案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哈)(松北)消审﹝2023﹞第00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66393-640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办理8台电梯新办登记业务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十号地项目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八号地项目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一号地项目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六号地项目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九号地项目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二号地项目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三、四、五号地项目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新审水保许可﹝2022﹞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哈尔滨市融创冰雪影都七号地项目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哈)(松北)消审﹝2022﹞第0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哈)(松北)消审﹝2022﹞第00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07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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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0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09执194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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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9执194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0401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9民初12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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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59 983.2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 090.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7 050.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 84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882元,减半收取计6441元(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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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9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480,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利息[1、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9月18起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哈尔滨荣超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98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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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9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3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哈尔滨天誉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2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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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 1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 1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 350元(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晟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6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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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1 006 258元; 二、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以1 006 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22元(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1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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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6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向黑龙江省第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8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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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8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4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中 400 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中的200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5元,由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百恒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29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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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2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272 501.92元; 二、 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以272 501.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的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3元(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82.54元, 由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93.76元,此款黑龙江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钛和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给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3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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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发建材物资租赁站汇票金额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2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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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合计金额200万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74 860.7元; 四、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1 676 055.5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五、驳回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644.73元(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 400元,由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4.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0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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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7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万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400元(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0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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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70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龙晟采石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 246 400.4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龙晟采石有限公司以3 246 4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772元,减半收取计16 386元(宾县龙晟采石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4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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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4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万元; 二、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1.55元和保全费5000元(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88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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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28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鑫璐经贸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聊城兴众电机有限公司票据款100 000元,及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聊城兴众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鑫璐经贸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25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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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25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浦丰水暖商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浦丰水暖商店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计4409元(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浦丰水暖商店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1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15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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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215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合计金额100万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5.52元(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3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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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1 805 944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欠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128元,减半收取计10 564元[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7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52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9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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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9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欠款250,317.6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0,085.60元为基数,按照日0.1‰计算,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832元为基数,按照日0.1‰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400元为基数,按照0.1‰计算,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计2527元(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6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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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6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融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中兴公司9,944,700.06元;二、融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中兴公司保全费5000元和保函费20,062.23元。案件受理费40,706.45元(中兴公司已预付),由融创公司负担,此款融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中兴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融创公司是否应承担中兴公司的保函费。中兴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多种提供担保的方式,法律并无被保全人承担保函费的相关规定,融创公司与中兴公司亦未对保函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且保函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用,中兴公司请求融创公司承担保函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融创公司给付中兴公司保函费20,062.23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融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06元(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405元,由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中兴华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5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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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致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596 605.19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致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6 605.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成都致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保全费3558元,共计8496元(成都致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36元,成都致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22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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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2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 184 28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欠付设计费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5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30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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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3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贯日长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48,197.12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贯日长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利息(以148,197.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过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保全费1261元,合计2893元(哈尔滨贯日长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38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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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3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122,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2022 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计7449元(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6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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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广告服务费771 000元,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776.50元(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由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4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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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 245 11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欠付设计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长厦安基(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6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8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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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7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672,228.55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2,672,22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6元(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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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1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吉林市晟源冶金渣环保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票据款 1 487 526.22元,及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282元,减半收取计9141元(吉林市晟源冶金渣环保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3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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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5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票据金额9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912元,减半收取计6456元(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已预付),由哈尔滨市道外区龙盛水暖商店负担56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4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7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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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66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龙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服务费777 184元; 二、驳回哈尔滨龙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050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保全费4645元,共计10 670元(哈尔滨龙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龙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78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 19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68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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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6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喜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9 581.6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喜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欠付的服务费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喜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哈尔滨喜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喜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9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75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7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诺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大庆市顺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诺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大庆市顺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大庆市顺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诺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7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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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梯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405 615.6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梯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405 6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计3692元,保全费2548元,共计6240元(哈尔滨梯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2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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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3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金玉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45,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黑龙江省金玉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9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8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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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8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款90 400元; 二、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以欠付的印刷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52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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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5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用12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104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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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10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北环商城永康五金建材商店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北环商城永康五金建材商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800元,由被告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4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7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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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款5051.1元; 二、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以欠付的印刷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哈尔滨兰迪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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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2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20,613.33元,合计340,613.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保全费2223元,共计5428元(哈尔滨市瑞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3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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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2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温州白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温州白虎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17日的利息29 424.66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温州白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600元,减半收取计11 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 800元(温州白虎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温州白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2元,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 51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2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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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0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顺楚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 000000元;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顺楚经贸有限公司以6 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哈尔滨顺楚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1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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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9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0,000元及此款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哈尔滨创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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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3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安平县安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 000元; 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安平县安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给付的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安平县安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安平县安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9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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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济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13,104.30元;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济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613,104.3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计4966元,(黑龙江济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36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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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23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前给付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16 715 800元;二、本案受理费61 3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 800元,由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三、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放弃对本案剩余票据金额84 200元和逾期兑付利息的主张,双方对案涉票据再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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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2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49,658.90;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未给付的工程款5,449,658.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滨水大道与丰江路交汇的融创冰雪影都项目工程1#、2#、3#地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5,449,658.90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4元,保全费5000元,(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3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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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弹屏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80,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黑龙江弹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黑龙江弹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3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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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3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慧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欠款275,010元;二、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慧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83,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1,6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黑龙江慧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黑龙江慧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0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3-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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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9执15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5日前给付北京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款60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北京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款877 750元,共计1 477 750元;二、如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义务,则被告需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1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起;以12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985元(北京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四、北京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1477.04 | 0.0 |
2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5 | 房产税 | 212504.82 | 0.0 |
3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印花税 | 8169.04 | 0.0 |
4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55367.68 | 0.0 |
5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394900.6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1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