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063672074Q
地址:香坊区二新街959栋3单元1层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063672074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义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企业地址 | 香坊区二新街959栋3单元1层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咨询;健身休闲活动(不含气功、不含高危性体育项目);企业管理服务;设立内资娱乐场所;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中医足疗保健;食品经营;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定型包装)、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产品)销售。 |
主要人员 (2)
李子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45000万元人民币 | 4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45000万人民币 | 4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长春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18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审批套数1套、建筑面积5329.20000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10063672074Q |
2 | 2017 | A级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0110063672074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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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维修费用1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8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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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7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327.21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9日起以24327.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就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综合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28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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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7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90128.18元;自2023年7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6元(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3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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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3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72621.4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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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2583.98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7元(原告已预交1115),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3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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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3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37457.89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457.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预交49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903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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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90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84474.1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3日的利息11213.03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4日起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复利标准同上); 二、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12870.61元; 三、对第一、二、项D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D某某、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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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4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契税、印花税48350.27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550元;维修基金2017.97元;产权抵押登记费550元;房产证代办费500元,案件受理费73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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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4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4525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145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投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04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3-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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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0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L某某契税、印花税18300.6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维修基金4927.36元;产权抵押登记费80元;房产证代办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0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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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4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一、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424229.56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6元、保全费29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3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41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2-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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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41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H某某税费、专项维修基金20,867.58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H某某税费、专项维修基金20,867.58元的利息(以20,867.58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加计30%为标准,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H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500元;四、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H某某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348.73元;五、驳回原告Z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H某某负担272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H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7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