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8YGX99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一公里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8YGX99M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7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6年07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23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一公里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咨询;健身休闲活动(不含气功、不含高危性体育项目);企业管理服务;设立内资娱乐场所;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中医足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定型包装)、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产品)销售。 |
主要人员 (3)
张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42229.8万元人民币 | 42229.8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42229.8万人民币 | 42229.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8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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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宾西立君采石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0,000元; 二、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宾西立君采石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 8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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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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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9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4802号、(2023)黑0110民初13267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4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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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指南针(黑龙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815,968.84元; 三、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指南针(黑龙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利息,以815,96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6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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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9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任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并自2022年2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上海任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9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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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39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44,200元及此款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9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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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旭升建材厂票据款300000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延迟兑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6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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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5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 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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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武汉市惠利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22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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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2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立即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70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7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33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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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3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26383.15元;逾期付款损失(以92638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款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532元(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5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73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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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7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738元,并自2021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6%向原告哈尔滨华德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7738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3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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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3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L某某、哈尔滨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3020120170085964);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贷款本金582 791.81元及截至2021年 11月10日止的利息15 082.06元,罚息432.61元,复利316.84元,合计598 623.32元(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哈尔滨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L某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893.12元(原告已预交),由L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98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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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98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Y某某、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3020120160094926);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贷款本金460 825.79元及截至2021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8 150.05元、罚息59.71元、复利116.76元,合计469 152.31元(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Y某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168.64元(原告已预交),由Y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5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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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5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8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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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哈尔滨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3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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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3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立即连带向原告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5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54元、保全费5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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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昊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4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19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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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19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鑫建材经销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 000元,并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鑫建材经销部已预交2 150元),本院减半受理2 15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鑫建材经销部。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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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1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市呼兰区薪天盈网络科技工作室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7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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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7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票据金额六百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9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74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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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7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798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2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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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黎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29992.76元,并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黎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5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6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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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6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7月20日前和2022年7月20日前的应返车位补助款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7月20日前和2022年7月20日前的应返车位补助款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275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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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27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2、被告L某某向原告给付货款本金596912.97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9月27日,利息10058.5元、;罚息30.06元、复利96.06元,自2021年9月2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596912.97为基数,按年利率7.86%支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3、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0元,保全费35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L某某、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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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64.75元、已到期质保金722528.3元,合计749793.05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工程款27264.75元为基数,每年10%计算逾期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8元;保全费471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8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1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1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7月20日前和2022年7月20日前的应返车位补助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21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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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2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64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8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20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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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2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0元,并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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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还购房款608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S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08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1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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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0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修金371700.07元及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保修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34元;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金额暂合计380334.07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05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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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0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购置车位款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张时支付违约金至本《停车位合同》约定的车位实际交付原告Z某某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时负担891元,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44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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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84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返还购房款7141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223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7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