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8YGX99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8YGX99M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7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6年07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23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咨询;健身休闲活动(不含气功、不含高危性体育项目);企业管理服务;设立内资娱乐场所;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中医足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定型包装)、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产品)销售。 | ||
主要人员 (3)
| 张楠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袁满满 |
| 财务负责人 |
| 赵振宇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42229.8万人民币 | 42229.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48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18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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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481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白云商砼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给付哈尔滨洪祥管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0元,并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洪祥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均由哈尔滨白云商砼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112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8052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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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805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献县盛鸿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献县盛鸿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兑付利息; 二、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元,本院减半收取4618元(献县盛鸿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56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6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17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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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64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延迟兑付利息; 二、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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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926100014920200615658456230)的票据款4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对前项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650元(哈尔滨市呼兰区华锋水电安装服务队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8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8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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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8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宾西立君采石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0,000元; 二、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宾县宾西立君采石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 8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1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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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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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93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4802号、(2023)黑0110民初13267号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48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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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0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指南针(黑龙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815,968.84元; 三、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科指南针(黑龙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利息,以815,96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69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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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91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任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并自2022年2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上海任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4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39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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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39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44,200元及此款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41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10448332.52 | 0.0 |
| 2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3356.6 | 0.0 |
| 3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1119.6 | 0.0 |
| 4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土地增值税 | 48529469.07 | 0.0 |
| 5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房产税 | 460988.17 | 17395.78 |
| 6 | 哈尔滨市坤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69539.61 | 412.2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223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7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