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048F1F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2号楼1-2层01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048F1F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9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范蓉 | 营业期限 | 2016年09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2号楼1-2层01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范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振宇 |
监事 |
赵春财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416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416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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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青岛腾飞翔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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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0元、公告费360元(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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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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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清偿款204 300元及利息496.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以上共计204 796.8元; 二、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4 7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186元(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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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1063100.7元及利息,受理费14435.4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5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2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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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1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906.5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6日起以429993.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5709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7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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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4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 52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本院减半收取32元(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2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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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18 759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80元,本院减半收取2 290元(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7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6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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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Z某某2022、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21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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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 500元。 案件受理费31元(原告已预交3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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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计7089元(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计7089元(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1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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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1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号恒大中央广场楼盘17-1单元3204号房屋优惠款36,868元及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第二笔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X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4-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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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第二笔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10,500元的利息(按2022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0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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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1200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L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47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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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4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号3栋1单元6层601号房屋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18748956023)以及《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购房款709 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 446.58元(原告预交6 217.66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9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4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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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4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D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 二、原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D某某已付车位款42 7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36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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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2 655 54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076元(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14 038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 038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6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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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Z某某2021年及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21000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19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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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19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2021年、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款210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L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10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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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10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宝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 000元及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 505元(哈尔滨宝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69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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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69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第一笔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10,500元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F某某第二笔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10,500元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F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789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7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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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7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德州亚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 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9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欠款同时给付德州亚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6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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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L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2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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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2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G某某购房优惠款462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20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付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97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997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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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99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923元(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44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99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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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99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9921.7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元,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4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0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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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0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C某某2022年车位补助费10500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C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94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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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9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进度款71 476.84元;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迟延付款利息(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10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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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1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H某某2021年、2022年车位补助费21000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H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04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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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0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12.4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8395.3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 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3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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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3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物业服务补助费21000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2.5元(G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166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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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16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C某某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为*-*-*-*001200000107)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借款本金9923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770.88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 三、对于第二项C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6元,由被告C某某、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166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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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16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C某某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为*-*-*-*001200000255)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借款本金620376.8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451.02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 三、对于第二项C某某所负债务,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由被告C某某、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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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303.43元; 二、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20,303.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9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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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7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750000元,并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为29677元;二、对前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818元(原告已预交10409元),本院减半收取10409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2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99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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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99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748.4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元,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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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6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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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6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2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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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7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2022年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36367元;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27元(W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36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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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3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2021年及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21000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W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9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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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9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2022年物业管理服务补助费52131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2元(S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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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工程款2288905.56元。2.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赶工奖111704.8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1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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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4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士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以欠款本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哈尔滨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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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欠付设计款485986.4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尚欠付设计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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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2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物业管理服务补助费327586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07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9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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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自2022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W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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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欠付设计款919686.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设计款919686.7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4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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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4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874882元,案件受理费6274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8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物业管理服务补助费8795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7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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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南京龙源电机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8306.74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南京龙源电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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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志恒建筑材料经销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 592 317.4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44元,本院减半收取9622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志恒建筑材料经销部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志恒建筑材料经销部。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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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K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K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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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汇票承兑款458 105.6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2元(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086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哈尔滨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2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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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2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S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费补助10500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S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S某某。合计金额为10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2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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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2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款一并给付黑龙江省灵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21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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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2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费补助10500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Y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Y某某。合计金额为10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25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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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2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D某某与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的《协议》;二、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D某某2021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D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27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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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5 95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付工程款62 378.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付工程款235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68元(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3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给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0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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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500元;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W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0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3-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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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0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HDZYGC0580号停车位合同;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L某某44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4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1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1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2425.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7212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030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104元[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6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765 340 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145 257 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698 654 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77 366 元; 五、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399 992 元; 六、被告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214 371 元; 七、准予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 008 元(原告已预交 47 163 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2执13051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2执130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纸质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2民初10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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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92258.6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225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哈尔滨恒大中央广场首期2#、3#样板房室内及门廊、地下室电梯厅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492258.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4元、保全费307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3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1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4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解除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中央广场保留建筑运动场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黑哈工合字20【0.51-28-2】007号);二、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备料款127501.66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若哈尔滨恒大中央广场保留建筑运动场馆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127501.66元范围内且在因原告施工完成的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保全费115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3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3执606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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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03执60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房江科技有限公司佣金72335元;二、被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12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9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