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048F1F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048F1F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9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范蓉 | 营业期限 | 2016年09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范蓉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赵振宇 |
| 监事 |
| 赵春财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1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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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16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7,814.90元及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16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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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168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K某某2022年及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共计21 000元; 二、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K某某逾期付款损失(以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 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K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3元(K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K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28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50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30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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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502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Y某某2024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Y某某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30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50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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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500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2年、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费21000元;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3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8051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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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805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 500元及利息(以10 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 500元及利息(以10 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原告已预交167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款项一同给付原告W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8040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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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804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6 056.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票面金额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60.56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6 056.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票面金额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860.56元(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8050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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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805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 629.62元并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014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 99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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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75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青岛腾飞翔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8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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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83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0元、公告费360元(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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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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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77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清偿款204 300元及利息496.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以上共计204 796.8元; 二、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4 7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186元(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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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1063100.7元及利息,受理费14435.44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5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2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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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12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906.5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6日起以429993.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5709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7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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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47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 52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本院减半收取32元(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2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2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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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0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18 759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80元,本院减半收取2 290元(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75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6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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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76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Z某某2022、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21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1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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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3年物业服务补助款10 500元。 案件受理费31元(原告已预交3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1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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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7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计7089元(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计7089元(吉林省建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5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1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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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11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号恒大中央广场楼盘17-1单元3204号房屋优惠款36,868元及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第二笔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X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4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4-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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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7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第二笔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0,500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10,500元的利息(按2022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0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48234350.74 | 0.0 |
| 2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163522.71 | 0.0 |
| 3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增值税 | 8939757.28 | 0.0 |
| 4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402352.98 | 0.0 |
| 5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土地增值税 | 6376506.81 | 0.0 |
| 6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房产税 | 1718675.31 | 61013.24 |
| 7 | 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47766.17 | 65305.0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9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