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EJ9H1Q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EJ9H1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2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9317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张楠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王俊岭 |
| 财务负责人 |
| 赵振宇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39317万人民币 | 3931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98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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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98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T某某支付违约金25 42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4元(原告预交472.12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T某某支付违约金25 42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4元(原告预交472.12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4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5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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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55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71 599.85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27日起,以571 59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372 555.4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香福路交口D-07地块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道路新增沥青面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99 044.4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项目首期S2、S3商铺门前看房通道内临时变电台、线杆及临时道路挡土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6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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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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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101 2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30 364.08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以 9 101 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00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 960.47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负担44.23元。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101 2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30 364.08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以 9 101 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00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 960.47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负担44.23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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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0000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以票据金额20000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20000002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9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3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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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6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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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 000 00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824 944.55元,并自2023年8月2日起,以20 000 00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 17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 962.37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 216.66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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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7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1340号、(2023)黑0110民初10816号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3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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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71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清偿款1000000元; 被告自2023年5月13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900元,由原告负担59.21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96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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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74141.82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7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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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77430.82元及利息,受理费14540.43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51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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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96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2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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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48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21 57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12元(原告已预交),由X某某负担130.87元,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26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2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恢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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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恢8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6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5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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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52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2 942.50元; 二、 000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79.4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85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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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85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Z某某购房款210,253元,并给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Z某某。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29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188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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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18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949684.28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标准,支付截至2022年1月18日的应还利息32004.5元、罚息264.37元、复利736.02元;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49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29085.15 | 0.0 |
| 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土地增值税 | 1893296.9 | 0.0 |
| 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增值税 | 35480158.46 | 200683.01 |
| 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19032.83 | 14047.82 |
| 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房产税 | 733501.98 | 27166.74 |
| 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84709.9 | 44235.0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31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