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EJ9H1Q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EJ9H1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9317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24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张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俊岭 |
财务负责人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39317万元人民币 | 39317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39317万人民币 | 3931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香卫水证字(2023)第00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健康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3 |
结束日期 | 2027-08-22 |
内容 | 二次供水单位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哈)消验﹝2023﹞第00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恒大时代广场(一期)二期消防验收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5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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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5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71 599.85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27日起,以571 59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372 555.4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香福路交口D-07地块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道路新增沥青面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99 044.4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项目首期S2、S3商铺门前看房通道内临时变电台、线杆及临时道路挡土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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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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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101 2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30 364.08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以 9 101 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00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 960.47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负担44.23元。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101 2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30 364.08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以 9 101 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00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 960.47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负担44.2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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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0000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以票据金额20000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20000002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9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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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5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4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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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 000 00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824 944.55元,并自2023年8月2日起,以20 000 00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 17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 962.37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 216.6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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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1340号、(2023)黑0110民初10816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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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清偿款1000000元; 被告自2023年5月13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900元,由原告负担59.2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9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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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74141.8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7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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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77430.82元及利息,受理费14540.4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5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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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96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5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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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5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2 942.50元; 二、 000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79.4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恢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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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恢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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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4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21 57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12元(原告已预交),由X某某负担130.87元,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2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85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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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8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Z某某购房款210,253元,并给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 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2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188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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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1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949684.28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标准,支付截至2022年1月18日的应还利息32004.5元、罚息264.37元、复利736.02元;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4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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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L某某与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编号为0002415号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 三、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房款69,351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16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8.16元,L某某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民终5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98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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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9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被告H某某、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3020120190061209);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贷款本金622549.99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19610.34元,罚息117.1元,复利363.07元,合计642640.5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H某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3元(原告已预交),由H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2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2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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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2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22 744.14元; 二、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89元(原告已预交443.19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30元,Z某某负担239.5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9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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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9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 169 436.87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6日起以10 169 436.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 40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7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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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7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 4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8日起,以2 4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86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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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8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000000元向原告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000000元的利息向原告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22年9月1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9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41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4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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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23 42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80元(原告已预交439.54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6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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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6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广告费1302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广告费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广告费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忍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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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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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4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 142.72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5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78元,由S某某负担192.8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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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8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款106860.50元、履约保证金125287元、质保金160290.74元;2、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质保金利息6595.85元;3、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向申请人给付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工程质保金利息,以160290.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4日起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以232147.50元(工程款106860.50元+履约保证金1252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为止;5、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销售展区及临时售楼处园林地形及种植土回填工程工程款20781.68元、质保金31172.53元;6、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恒大时代广场首期销售展区及临时售楼处园林地形及种植土回填工程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质保金利息466.90元;7、请求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035.91元以及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79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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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7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1 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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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8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赶工奖共计10948020.88元、工程款利息883532.6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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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8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车位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9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6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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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6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21403.48元; 二、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40元(原告W某某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50元,原告W某某自行负担157.9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690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7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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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南京互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4日,贵院作出(2022)黑0110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互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3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互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的利息1330.99元;三、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6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南京互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互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按(2022)黑0110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6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978755.66元、利息12792.75元,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8日起,以2978755.66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6.2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74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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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7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034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3日起,以17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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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款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规定: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票票人以据款1.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连带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9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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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20293.61元。2.被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以92023.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受理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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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67884.28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03.38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167884.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8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378.44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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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85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8562.5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257062.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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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50000元、利息5713.59元,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5日起,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13.59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6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欠付设计款657112.4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设计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61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6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黎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443911.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97.6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7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3185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61085.89元,三,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3日以692941.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5495.5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6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3-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06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663358.54元、利息暂定20413.25元、案件受理费9976.97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6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034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3日起,以17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3-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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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7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394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90元(原告已预交419.82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5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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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5568.5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75 568.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5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23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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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5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73856元;二、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5日起,以1738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C某某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上述购房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2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1-14 | 2022-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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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2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权东日购房款478 24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权东日停车位价款104 989元;三、驳回原告权东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 828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8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34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3-02 | 2022-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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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34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编号为0008736)及《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为18170381304);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1 529 689元;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 980.57元,由X某某负担696.97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 283.6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3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217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2-22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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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21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返还购房款1 114 76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 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36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1-07 | 2022-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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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编号0004350)及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编号0003961);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591 729元;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18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 858.65元,C某某负担329.8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4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2-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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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893 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 369.42元(原告预交),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7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黑0110执397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2-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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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黑0110执39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18756680829); 二、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注销网签合同(合同编号18756680829); 三、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1 322 758元; 四、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75的《停车位合同》; 五、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车位款98 017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 793.49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1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黑0110执54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2-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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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黑0110执54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S5商服S14单元房屋的2份《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3965、0004283);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647165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35.82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4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黑0110执546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1-11-22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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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黑0110执54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停车位使用协议》;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车位款99 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 146.11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6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黑0110执54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2-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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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黑0110执54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0793号《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返还车位款75 000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6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黑0110执52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1-10-24 | 2022-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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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黑0110执52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18203704456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X某某返还购房款1 289 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 204.90元,(原告预交16 410元),由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31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