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EJA25B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EJA25B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71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张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俊岭 |
财务负责人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5710万元人民币 | 2571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5710万人民币 | 257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香坊城管)许字[2023]第[1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5 |
结束日期 | 2024-04-18 |
内容 | 挖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4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黑A04395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6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37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00,000元; 二、 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利息57,854.45元,并自2023年8月2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四、 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734,22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五、 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8,890元和保全费49,439元; 五、驳回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1.54元减半收取9,270.77元,由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33.64元,由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1.54元,由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67.28元,由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4.2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民终2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赶工奖252 965.72元; 三、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范围内,就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9月9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5 649 767.98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4月6日起,以未付赶工奖252 965.72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至上述赶工奖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设施、机械、人员等停工损失费1 418 272.18元; 七、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690 000元; 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 924.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 0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7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37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8日起,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8日起,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8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38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41 190.35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461.67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141 190.3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56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56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25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森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 000元,并自2021年12月9日起,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支付利息至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森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10执17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 082 837.18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27日起,以2 082 837.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 404 421.18元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交楼业主进户通道修缮及停车场修建、三期看房通道、营销围挡及停车场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678 416元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周边硬化路面、基础垫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73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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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479850.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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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3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 870 572.38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52 604.08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以1 870 572.3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15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 054.29元,由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4.5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8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1执292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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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11执292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 44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 44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11民初170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9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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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2 0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11 400元),由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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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支付票据款 200 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15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4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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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2 547.5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42 54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5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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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5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 725 234.86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 30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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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 0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5日起,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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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526 324.23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4 081.96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以 9 526 324.23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38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 096.42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8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58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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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5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票据款项10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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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主文为: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格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庆市谷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1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17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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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胜忠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胜忠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7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17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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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1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科建采石有限公司票据款项4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8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797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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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79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对汇票金额40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对汇票金额4000000元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3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9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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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80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63022.19元;并自2023年5月16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9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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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众购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14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连带向原告南京众购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1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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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 00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99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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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99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铸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200 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哈尔滨铸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2 15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 150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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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4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飞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7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飞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6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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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6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52199元;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息12634.78元;三、被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521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4.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4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92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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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92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Y某某2021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 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Y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55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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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5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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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236.30元; 二、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2236.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5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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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5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定作款59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39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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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3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山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山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29 983.34元,并自2023年4月1日起,以 5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沈阳山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54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5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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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5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解除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市道里长岭湖旅游小镇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合同》合同关系; 二、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2 500元,并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标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64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 500元;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物业服务补助费10 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7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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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7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17 279.05元,并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标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83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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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8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庆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41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18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61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164223.01元向原告哈尔滨东洲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164223.01元的利息向原告哈尔滨东洲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22年4月3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4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9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9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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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8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504,102.37元;二、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利息(以3,504,102.3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8元,减半收取计19,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19元(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南通庆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82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84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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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8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庆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5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4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58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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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5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3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连带向原告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37.49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8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9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12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459975.67元。2.被告自22年7月31日起,以3459975.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笔金额实际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73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67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133 440.42元,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69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7308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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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73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000000元向原告哈尔滨盛汇聚氨酯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汇票金额1000000元的利息向原告哈尔滨盛汇聚氨酯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22年7月29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7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6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7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67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225 924.9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标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889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42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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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4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0500元 逾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7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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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7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惠民县豪发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惠民县豪发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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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4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104396.66元。2.被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以2104396.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5-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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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878994.02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971.49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7878994.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27.3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0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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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0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1 200元;并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物业服务补助费11 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C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5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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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5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鑫硕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3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鑫硕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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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92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40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0日起,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上述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完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101.2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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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765 340 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 145 257 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698 654 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177 366 元; 五、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399 992 元; 六、被告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佣金214 371 元; 七、准予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 008 元(原告已预交 47 163 元),由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9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222692.15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0日起,以2222692.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上述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完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90.7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91.9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8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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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8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N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N某某2021年车位补助款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7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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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77150.9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50724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3日起,以369 90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28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5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8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91305.01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8日,以1059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将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2日,以114725.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将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3日,起以70631.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将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2.7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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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9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388323.01;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2日起,以6388323.01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上述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完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7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