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EJA25B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EJA25B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2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71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张楠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王俊岭 |
| 财务负责人 |
| 赵振宇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5710万人民币 | 257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香坊城管)许字[2023]第[13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25 |
| 结束日期 | 2024-04-18 |
| 内容 | 挖道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58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11-05 | 2026-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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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58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拖欠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60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黑0110民初52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31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6-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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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311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Z某某支付车位补助款42,000元,并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Z某某支付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 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Z某某负担77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29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1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10-20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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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15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总计申请执行标的195081.02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2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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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19 060.50元及利息(以519 06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 67 925.34元及利息(以67 925.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2 146.82元及利息(以52 156.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639 132.66元范围内,就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1#-2#楼的钻孔压灌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恒大哈尔滨公司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500元,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48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6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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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76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00,000元; 二、 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利息57,854.45元,并自2023年8月2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四、 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734,22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五、 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8,890元和保全费49,439元; 五、驳回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1.54元减半收取9,270.77元,由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33.64元,由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1.54元,由哈尔滨国满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67.28元,由哈尔滨盈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4.26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民终21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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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0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解除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赶工奖252 965.72元; 三、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5 649 767.98元范围内,就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D-10)地块项目(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七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1年9月9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5 649 767.98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3年4月6日起,以未付赶工奖252 965.72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为标准,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至上述赶工奖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设施、机械、人员等停工损失费1 418 272.18元; 七、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690 000元; 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 924.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 0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5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88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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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88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41 190.35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461.67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141 190.3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56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56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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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56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森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 000元,并自2021年12月9日起,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支付利息至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森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2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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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75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 082 837.18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27日起,以2 082 837.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 404 421.18元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首期交楼业主进户通道修缮及停车场修建、三期看房通道、营销围挡及停车场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678 416元范围内,对原告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周边硬化路面、基础垫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73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36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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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479850.7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7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3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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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33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 870 572.38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52 604.08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以1 870 572.3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15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 054.29元,由原告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4.51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8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1执292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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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湘0111执2927号 | ||||
| 省份 | 湖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 44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8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 44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11民初170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9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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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9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2 0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11 400元),由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0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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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支付票据款 200 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15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经销部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8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4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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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74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2 547.5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42 54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5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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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55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 725 234.86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 30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2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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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4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 0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5日起,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 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2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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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6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 526 324.23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4 081.96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以 9 526 324.23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 38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 096.42元,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86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9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58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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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358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票据款项100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2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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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5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主文为: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格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庆市谷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苏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12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21559748.69 | 0.0 |
| 2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524269.32 | 0.0 |
| 3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增值税 | 159642.47 | 36612.08 |
| 4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396025.82 | 2562.84 |
| 5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49816.67 | 113780.46 |
| 6 | 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土地增值税 | 41559250.36 | 12936.2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7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