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9EJAA04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9EJAA04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751 | 发照日期 | 2019年08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97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张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俊岭 |
财务负责人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18751万元人民币 | 18751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18751万人民币 | 1875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香坊城管)许字[2023]第[1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5 |
结束日期 | 2024-04-18 |
内容 | 挖道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7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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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7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5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9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5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9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 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8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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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329940.3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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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鑫硕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30日起,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鑫硕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7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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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7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79 941.75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2日起,以279 94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4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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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0 000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汶上运翔石业制品厂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起,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煦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1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6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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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6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2022年物业管理服务补助费10500元。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34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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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3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2022年物业服务补助费11 200元;并自2023年5月22日起,以物业服务补助费11 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N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项付清时止; 二、 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N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4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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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50 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18日起,以45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7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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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7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26 695.51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6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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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二、解除W某某与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书》;三、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房款103,145元;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45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3.45元,W某某负担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9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民终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50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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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50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1471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6日起,以51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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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1175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9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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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18776.97元。2.被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以318776.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5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1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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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有限公司设计费228500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哈尔滨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8562.5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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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2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2283.5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66.37元,并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4228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哈尔滨金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3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57.80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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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汇票金额为175987.3元。被告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17598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87元,保全费1399.9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5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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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7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购房款344447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4444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上述购房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5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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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5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1471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6日起,以51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笔汇票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3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0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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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0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Z某某支付车位补助款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预交1158元),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6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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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6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解除原告Y某某、L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9月14日签订的《哈尔滨恒大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L某某购房款322542元;三、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8日起向原告Y某某、L某某支付购房款利息,以3225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3.15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 069.07元,Y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954.0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3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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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03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92,487.9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以692,487.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39.05(原告已预交),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24.88元,由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4.1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7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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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888.3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45888.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将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1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7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