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B3Q7Y9Y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9号商服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B3Q7Y9Y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9号商服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土地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含拍卖、典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 |
主要人员 (4)
李新 |
总经理 |
王正雷 |
监事 |
王殿昭 |
财务负责人 |
范传鑫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省亿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融创朗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建房新办﹝2024﹞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5-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9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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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9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92,102.34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保全费941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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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7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232 006.4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780元(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已预交2 390元),本院减半收取2 390元,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8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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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8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44 754.8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468元,计928元(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4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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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L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栋1单元301室;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L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9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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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天津鸿森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52 61001 01920 21123 11240 0334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记载的票据金额178 665.19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所负义务,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 934元,本院减半收取1 967元(天津鸿森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9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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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9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92,102.34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保全费941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2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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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2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Y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栋1单元1202室,或提供同等价值的其他型号或品牌的相应家电;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Y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9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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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9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票据款29 911.71元及利息(以29 911.71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4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7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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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7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承兑款1330813.35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69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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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69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广告服务费108 000元,于2023年8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594元,本院减半收取1 297元(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交),由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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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林业集团福建福人源木实业有限公司汇票款2,000,675.45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中国林业集团福建福人源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0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林业集团福建福人源木实业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10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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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10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X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E14栋4单元1201室;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X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4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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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4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哈尔滨悦诚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欠款543 779.82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哈尔滨悦诚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欠款197 73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 驳回哈尔滨悦诚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 215元(哈尔滨悦诚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交8 629元),本院减半收取5 607.50元,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哈尔滨悦诚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95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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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95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华通创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活动服务费388 778.85元; 二、 华通创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7 131.68元,减半收取3 565.84元(华通创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通创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0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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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0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梁志天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设计费用499 84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梁志天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698元,减半收取计4 849元,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6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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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6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67051.32元及利息(以尚欠付票据款67051.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3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6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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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Y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1栋2单元902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Y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6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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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6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X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0栋1单元302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X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5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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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5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Z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15栋1单元401室;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Z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9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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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9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长春市旭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承兑款166 575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631.5元(长春市旭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 815.75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 815.75元,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市旭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57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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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5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祺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282 67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祺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428 67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 驳回长春市祺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914元,减半收取计5 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9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3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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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3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北京庭华美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48,478.61元; 二、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北京庭华美居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货款1,748,478.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北京庭华美居科技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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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4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H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14栋1单元1202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H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6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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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6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121.68元;二、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所产生的利息(以欠款114121.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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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7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大连春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35880832999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法定代表人:曲春美,联系电话:13624285170,13889699939。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1B3Q7Y9Y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9号商服,法定代表人:李璐阳,联系电话:0451-87240735。申请事项1、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票据款190,919.0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票据款699,073.8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5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责令被申请人加倍给付申请人上述1、2项中自一审判决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垫付本案诉讼费6350元、保全费4970元。合计901312.94元加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利息。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大连春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2022)黑0110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未出席二审庭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黑01民终11332号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2022)黑0110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年月日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542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6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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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6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L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11号2单元201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L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7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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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7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S某某、L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15号楼2单元1601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S某某、L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03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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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0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Q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 (HY)、美的厨宝 FO7-21A(S)提供至原告Q某某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领域二期18号楼1单元501室;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Q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另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4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4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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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4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广告费用1100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付广告费用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期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银行间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北京微客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95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4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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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4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点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51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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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5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8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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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8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Z某某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4栋3单元801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Z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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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L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1栋2单元502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L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68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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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6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M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10栋2单元201室;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M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1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56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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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5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补偿款76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05-30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