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B3Q7Y9Y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9号商服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B3Q7Y9Y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07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07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9号商服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土地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含拍卖、典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 | ||
主要人员 (3)
| 李新 |
| 总经理 |
| 王殿昭 |
| 财务负责人 |
| 车玉龙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融创朗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省亿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建房新办﹝2024﹞17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5-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7428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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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4执74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欠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05 548.81元、质保金735 871.88元,利息60 827元,定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1 502 157.69元,全款付清; 二、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付工程款本金及质保金,并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以未付工程款质保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 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定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北京京林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72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9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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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90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92,102.34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保全费941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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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76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232 006.4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780元(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已预交2 390元),本院减半收取2 390元,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哈尔滨万方耐火保温卷帘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0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8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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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83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44 754.8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468元,计928元(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立邦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49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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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1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L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栋1单元301室;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L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2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9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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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9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天津鸿森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52 61001 01920 21123 11240 0334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记载的票据金额178 665.19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所负义务,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 934元,本院减半收取1 967元(天津鸿森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9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6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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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96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汇票承兑款92,102.34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保全费941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5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2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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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24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与原告Y某某间的《家电赠送协议》,将美的电冰箱BCD-217WTM、美的洗衣机MG80V11D、美的空调KFR-35GW/BP2D8Y-DH400(3)、美的热水器F60-22BA6(HY)、美的厨宝F07-21A(S)提供至原告住所即哈尔滨市香坊区融创城二期2栋1单元1202室,或提供同等价值的其他型号或品牌的相应家电;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应立即给付原告Y某某家电补偿款76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05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9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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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9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票据款29 911.71元及利息(以29 911.71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4元(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7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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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10执1372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承兑款1330813.35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434195.78 | 0.0 |
| 2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61618.1 | 0.0 |
| 3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0083.5 | 0.0 |
| 4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增值税 | 71891275.35 | 0.0 |
| 5 | 哈尔滨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33650063.4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