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BQ16526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5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BQ16526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8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桂云 | 营业期限 | 2019年08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5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含拍卖、典当),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销售建筑材料。 |
主要人员 (7)
孟祥慧 |
监事 |
李冬 |
财务负责人 |
杨国海 |
董事长 |
王正雷 |
监事 |
程康 |
董事 |
董桂云 |
总经理 |
车玉龙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省东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0万人民币 | 9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11000万人民币 | 11000万人民币 |
赵文韬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7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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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7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建同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104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延迟兑付利息; 二、驳回中建同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4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8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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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8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吉林省北程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质保金24 201.25元,定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吉林省北程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全款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吉林省北程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恢102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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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恢10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兄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3395869元及分别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5869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黑龙江兄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兑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8元,减半收取16984元,保全费5000元(黑龙江兄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7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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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7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就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3栋2单元18层1801号房产与S某某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S某某办理上述房产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S某某开具金额为796056元的购房款发票。 案件受理费50元(S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44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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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4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65975.47元,并自2022 年 7 月 27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74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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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7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0000元,并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400000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0000元,并自2022年4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市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400000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939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59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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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5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市泽溢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678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8元,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4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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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4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66493.87元及以66493.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延迟兑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6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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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6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上海智森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7789.3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47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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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4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3461.3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6元,减半收取2933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6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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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6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服务费216000元; 二、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97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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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9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北京润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50000元,并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北京润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7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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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沈阳启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1835.0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80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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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80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就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南路9号3栋3单元12层1202号房产与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2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3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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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4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鱼子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印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8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