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C38KPXQ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军立街10号东方玫瑰园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C38KPX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1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11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军立街10号东方玫瑰园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含典当、拍卖),物业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 | ||
主要人员 (3)
| 李新 |
| 经理 |
| 林新新 |
| 监事 |
| 焦健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 | 1980万人民币 | 198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王丹 | 1020万 | 1020万 |
| 自然人股东 | 王博洋 | 1020万元 | 1020万元 |
| 自然人股东 | 王斌 | 980万 | 980万 |
| 自然人股东 | 王艺琳 | 980万元 | 980万元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3011020250530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普通 |
| 开始日期 | 2025-05-30 |
| 结束日期 | 2025-08-30 |
| 内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巴安里西侧地段棚改(二期)项目B区一标段(S2#)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哈建房新办﹝2024﹞0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41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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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41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9319.87元; 二、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29319.8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1059元、保全费5000元(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3918元及保全费5000元,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诉讼费7141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18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684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7-31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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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684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52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132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8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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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80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临沂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票款20万元,并按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对其中5万元支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其中15万元支付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临沂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临沂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35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64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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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645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车德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409.36元、租金损失2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53.24元(车德新已预交),由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黑0110民初40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360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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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360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博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200 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 510元、保全费1 520(哈尔滨新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新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9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98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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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498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哈尔滨腾飞达科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50 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650元,由哈尔滨腾飞达科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9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476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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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476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票据款300 0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900元、保全费2 020元(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均已预交),由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承担。 如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票据款300 0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 900元、保全费2 020元(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均已预交),由献县远达建材租赁站承担。 如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9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19691923.96 | 0.0 |
| 2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增值税 | 5246458.68 | 0.0 |
| 3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975.44 | 5975.4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淋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黑龙江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5-12-19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